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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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鲁0215刑更7号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282刑初108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邱沙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邱沙沙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鲁02刑终2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邱沙沙怀孕,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对邱沙沙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月5日对邱沙沙收监执行;因邱沙沙怀孕,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邱沙沙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2月19日对邱沙沙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邱沙沙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专业委员会组织诊断为顺产分娩,并分泌乳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征求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决定对邱沙沙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至其哺乳期满一年。 审 判 长 高 斐 审 判 员 姜 冰 审 判 员 王 方 宪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丽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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