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即墨市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情况之调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4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简易程序是与民事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它以方便、快捷、高效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内容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其使用率偏低,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探寻其改良之路,以期达到用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的司法收益的目的,从而实现有限的司法资源、扩张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三者之间的有效平衡。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

  2012年即墨法院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9 88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6 920件,占结案总数的70%。适用普通程序审结2 969件,占结案总数的30%; 2013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0 26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5 502件,占结案总数的53.5%。适用普通程序审结4 764件,占结案总数的46.5%; 2014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0 118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4 386件,占结案总数的43.4%。适用普通程序审结5 732件,占结案总数的56.6%;2015年我院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6 8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7 083件,占结案总数的42%。适用普通程序审结9 768件,占结案总数的58%。从以上的数据不难看出,在该院一审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存在着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率偏低的现状。

  二、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线条过粗,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出现混乱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的概念在立法上过于模糊。我国民诉法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但是该概念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立法理论支撑,价值取向也不够明确,适用范围完全凭法官个人的主观理解,导致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上处于一种各行其是的无序状态。有的法官由于诉讼拖延,当临近审限仍不能马上结案时,遂依职权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程序的转化成了法官规避审限的最恰当理由。有的法官因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把握不准,便对民事案件一概适用普通程序。这种程序启动的盲目性与转化的任意性对亦审判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

  (二)简易程序不简化,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偏低,偏离其立法设计的本意

  简易程序的设置只是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如审限的要求以及独任审判等作了简化之外,其他如答辩期限、开庭审理的主要步骤等主要程序设置上,与普通程序基本无异,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简便、快捷的优势。在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案件并不是因为案情复杂,而是因为没有在3个月内结案,又不能延长,为了不出现超审限案件而采取的“技术性处理”,这无疑就会引起案件的积压。根据立法的相关精神及实践的迫切要求,民事案件要以简易程序为主,以普通程序为例外。但是通过对上述2012年至2015年简易程序适用率来看,目前简易程序适用率状况远远达不到立法本意要求的水平。

  (三)民事速裁制度的设置过于单一和简陋,可操作性不强

  一方面,虽然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了有关小额诉讼的规定,但是法条内容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基层法院对该制度如何深入实行保持观望,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没有专门的速裁机构和人员处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也进一步制约了该制度的纵深发展。在目前的审判制度下,法官在审理一个简易案件的时候,往往同时还要审理按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就容易导致两种程序的混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与立法上的结构设计无不存在着极大的关系。

  通过分析以上存在的缺陷和弊病不难看出,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未能充分发挥简易迅速地解决纠纷的功能。立法上的这种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的任意性、随意性。这无疑是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公正与效率最大化的扩充。

  三、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的原因

  (一)案多人少的压力使案件在简易程序的审限中难以审结

  以即墨法院为例,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线法官人数只有五、六十人,但是每年人均结案数却高达200件以上,有时手中尚存未结案件常会达到近百起之多,并且还要随时面临日益严重的信访隐患。为了结案,很多法官更是加班加点。因此,很多法官不得不延长审限适用普通程序来缓解日益繁重的办案压力。

  (二)公告案件要求不能适应简易程序

  还是以即墨市为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即墨跃居作为全国百强县前列。但是其中也伴随着外来务工人员增多、经济往来关系复杂与多样、人口流动量与活动量加剧的现象。因此,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的被告身陷诉讼中便采取了逃避的策略,使得法院找不到被告本人。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越来越多的民商事案件不得不进行公告。公告送达的时间又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公告案件只能选择普通程序。

  (三)“送达难”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简易程序的适用

  以我院为例,有些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甚至是毫无争议。但是被告经法院电话多次通知一直推脱不来,并且采取各种手段积极逃避法院的送达。而法官在手中的案件较多且送达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即不能总是为该案的送达问题而奔波,又不能轻易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因此致使很多送达难的案件消耗了过多的审限,以至于法官不得不使用普通程序来“填补”因送达难而消耗的审限。

  (四)疑难复杂的案件日趋增多,使得法官不敢轻易适用简易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复杂,而法律的规定还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就使得这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变得棘手,使得法官不得不使用普通程序来对案件进行“谨慎”办理。

  四、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造与完善

  改造简易程序就是要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发展,使之实现简易的目的。具体来说,简易程序的改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一)完善立法,明确简易程序的法定范围,增强其可操作性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上原则性太强,规定过于笼统,局限性较大,导致适用简易程序化解大量民事纠纷的功能没有更明显的彰显,相应地增加了普通程序的负担,案件积压的状况没有得到到根本性扭转。为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尽快修改、完善和补充现行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部分。在修改和完善简易程序立法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我国的诉讼制度、诉讼文化及其他机制,在兼顾地区差异的情况下,找到适合审判实践需要的改革之路,从而真正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设置速裁程序,成立速裁庭

  在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基层法院出现的收案数量也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从法院层面来讲,在司法资源不可能相对案件数量对等增长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尽快在简易程序中设置速裁程序。201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处理小额标的诉讼的规定其实就是关于小额速裁机制的一种体现。但是其法条内容过于简陋,因此对其内容仍需细化,应对成立专门的速裁庭、专门的人员抽调、以及进一步缩短审限、简化办案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例如,成立速裁庭后,不必严格划分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只要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解决纠纷即可。原则上一次性开庭就审理终结,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从而简化法庭审理过程。以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其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三)简化庭审程序

  庭审是案件审理的主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双方主张权利的重要平台。就简易案件而言,如果案件纠纷不大,双方争点较明确,就可以不必拘泥于按照审前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的先后顺序进行,更无需严格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阶段,应由独任审判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相机行事,只要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解决纠纷即可,这样就可以还简易程序以真实面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无需多次开庭审理。原则通过一次开庭,简化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可以充分利用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使双方在准备程序就主张举证确定争议点之所在,简化法庭审理过程,以避免因调查证据而延长审限。

  (四)简化送达的方式,细化传唤的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送达首先需要直接送达,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送达形式。而传唤有口头传唤、电话传唤、传票传唤等形式。审判实践中,如果被口头或者电话传唤的对象不配合,拒不到庭法院就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亦很难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制约,只能再进行传票送达,极大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强化传唤的法律效力,可以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接到了法院的传唤通知(包括电话传唤等),如果故意不到庭,法院就可以依职权由另一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提供相关证据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五)法律文书简略化

  实行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司法为民。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判决书、调解书等采用简略的形式,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又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还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样式,在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打印或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但必须强调的是,简化程序仍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总之,简易程序的适用既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更涉及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若能就上述问题加以改革和完善,建立完善的简易程序机制,提高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积极性与责任感,进而建立以制度来保障简易程序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相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趋势将能得到快速扭转,简易程序的功效将会得到更大发挥。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即墨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即墨市振华街150号 电话:0532-85559817 邮编:2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