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30日 | ||
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公司工作,孙某休完产假后公司搬迁,公司要求孙某复工,孙某称因离家太远现在哺乳期不能按时返岗并请假。某公司遂以孙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处于哺乳期,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并不能仅以原告哺乳期请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孙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给予了女职工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工作人员的体贴与关怀。但不能片面地理解只要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就拥有了“铁饭碗”的护身符和就职过程中的“尚方宝剑”,处于相关期限内的女职工在上班期间还是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