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某商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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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9日 | ||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邱某到济南钢城区某商业公司购买空调。经销售人员介绍,邱某最终购买某知名品牌的空调,加上材料、安装费,共消费13200元。安装过程中,因空调管路走线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邱某遂即拨打了该品牌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到场查验后发现案涉空调无条形码,尔后将空调现场拆解并出具《产品鉴定说明》,载明“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某商业公司销售人员对案涉空调无条形编码等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公司是授权的售后服务单位,无条形码是因为案涉空调是从莱芜区域以外进货,莱芜代理商的货有条形码,且该产品有合格证、说明书。最终,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业公司退货退款、退还材料、安装费并赔偿三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业公司虽主张其是某品牌空调授权的售后服务单位,但无法提供产品三包凭证、正规进货渠道等予以证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故某商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本案中,某商业公司明知所售卖空调为无条形编码空调,却隐瞒事实向邱某售卖,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商业公司退还邱某空调价款9950元、材料及安装费3250元,计13200元,并赔偿邱某29850元。 点评 商品买卖中,商家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产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假一赔三”。如果遇到此种情况,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妥善保存好产品信息、销售凭证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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