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轮船舶扣押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7家境外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SAM LION”轮(“狮子”轮)。扣押船舶后,船东巴拿马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并最终弃船,德国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船舶。青岛海事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债权。期间,上述8家涉外当事人和“狮子”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登记债权并提起诉讼,进行海事债权确认。纠纷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等,涉案标的超过2000万美元。其中拖欠德国某贷款银行借款本金16 393 129.25美元,利息及罚息741 326.44美元,合计17 134 455.69美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据此,确认本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利比里亚法律。涉案船舶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经利比里亚海事部门依法登记,对萨姆莱恩公司有效且具有执行力。遂判决巴拿马某公司偿还原告德国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确认德国某贷款银行对“狮子”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轮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另7起涉及保险合同和船舶备品物料欠款纠纷案件和21名船员船员工资确权案件,青岛海事法院均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对债权进行了确认,21名船员的船员工资具有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狮子”轮系列案中,双方当事人全部是涉外主体,7家申请人或原告系境外当事人,船舶是外籍轮船,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大陆没有连接点,申请人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在青岛海事法院辖区港口提出扣押船舶申请,意味着当事人主动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处理诉讼案件的准据法有的依照约定适用了外国法,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选择了中国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妥善处置了21名外籍船员的遣返问题,得到了乌克兰和菲律宾两国使馆的高度评价和衷心感谢。
“狮子”轮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是该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有益探索,平等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出外方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是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深入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案件后续】
截至目前,“狮子”轮系列案已全部审结,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均未提出上诉。“狮子”轮拍卖后,因与“狮子”轮作为共同抵押物的姊妹船“SAM WOLF”轮(“狼”轮)所涉系列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并且仍未审理完结,青岛海事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正保持沟通、积极协调,待天津海事法院相关案件全部审理完结后共同进行债权分配。各债权人表示理解和支持,暂无隐患。
【风险提示】
(一)因国际新冠疫情仍未有效控制,许多国家和地区二次爆发,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对方所在地疫情状况,防止因疫情船舶无法在卸货港靠泊和货物无法正常交货带来的风险。
(二)因疫情冲击航运市场,签定租船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要反复考察对方经营状况,防止对方已陷入困境无法履约造成经济损失。
(三)疫情造成部分国外航运企业经营困难,对国内航运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建议国内航运企业一方面加强风险管控,一方面大力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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