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
事故发生后的保全与司法鉴定
李军(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
海上养殖损害纠纷案的证据保全以及司法鉴定
具体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份来源不明的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的报告,法院需要对报告的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并将资质证书作为报告附件,且鉴定人应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强调现场查勘(照片、录像)全过程记录的重要性;对于养殖户在不同现场查勘中指认的受损范围不一致情形,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自认的原则处理;对损失金额的认定,应审查是否实际养殖,由养殖户提供养殖成本、销售价格等证据,并结合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筏架分布、撞损程度、山东省养殖规范等文件、市场行情等,由法院综合审查认定,以确定是否采信报告结论。
沈菁(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
做实鉴源治理,推进高质量司法鉴定
海事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鉴定中存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较少、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公信力不够等问题。法官对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责任。鉴定前就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以及鉴定材料等,由各方进行会商,避免反复多次退鉴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情形的发生。鉴定后就鉴定质量和效率,鉴定人出庭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为规范司法鉴定,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建议一是建立鉴定机构名册共享机制。目前,南京、上海、宁波、武汉四家海事法院建立了长三角司法协作机制,共享海事专业鉴定资源。二是建立关联案件通报机制。相邻海事法院就群体性、类型化纠纷,及时沟通、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矛盾。
王云鹏(烟台海事局安全管理处副处长)
触养事故保全和司法鉴定
1.明确责任。要全面收集证据,明确因果关系和关联性;对主体资质、海域使用、养殖公告、警示标志等问题予以充分论证;合理划分责任。2、证据保全。考虑时间对养殖损失的影响,合理安排应急处置和证据保全,尽早开展鉴定工作,对于无故拖延鉴定的应承担相应后果。3.司法鉴定。应严谨专业,充分考虑触碰角度、船舶尺度、船舶操纵、勘验时间、风浪影响以及养殖种类、密度、尺寸等因素。鉴定结论需严格审核全程录音录像,明确鉴定项目、标准和工作流程。4.养殖公告。航行警(通)告是船舶获取安全信息的重要手段,对于船舶安全影响重大,养殖区未依法公告或设置警示标志应视为责任过失。5.推进行政调查和司法衔接。建议海事部门和海事法院加强合作交流,统一调查取证标准,确保海事调查工作与司法有效衔接。
麻海洋(威海海事局海事调查主管)
多元共治,推动海上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对于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机构严格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求,聚焦损害发生的真实性及发生损害的原因开展调查,公正认定事故责任。对于调查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因恶劣气象影响导致难以及时对第一现场进行精确勘验及证据保全、双方对于实际损失的鉴定结论争议较大等问题,应通过多元联合共治形成合力,探索新制度、新手段,寻找解决办法。如探索“损失鉴定第三方指定制度”,由第三方开展证据保全及损失评估,具体评估费用由各相关方依责任比例共同支付,以此来化解评估机构倾向性问题;探索借鉴渔船管理“一船一册”的管理办法,为海上养殖区设置“专区专册”,对养殖投苗、养殖边界定位、配套属具设施及警示标识设置等情况进行备案、定期更新,既能解决事故第一现场因客观原因破坏后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又能督促海上养殖的规范管理,推动海上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马启敏(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主任)
养殖损失司法鉴定资质
1.关于鉴定资质。海上养殖损失鉴定评估,应严格遵守人大“228决定”和相关规定,由有能力运用海洋科学技术,具备海上养殖专业知识资格的鉴定人,有经法定检验合格仪器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关于海上勘验调查。养殖筏架布局由海区水文、环境状况决定,船舶进入养殖区的航迹线与筏架分布不是单纯的垂直或平行关系,涉及筏架损害数量估算公式、海上勘验调查时机等问题。3.关于鉴定评估项目。对养殖物回收率、恢复率等项目应进行说明,对苗种合理性、人工费和船舶使用费以及非法养殖成本投入项目进行细化分析,合法、合规、合理、科学、明确认定损失。
袁晖(广东敬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船方)
现场勘验与司法鉴定
1.现场勘验。如果养殖户怠于履行固定证据的义务,而船方派出检验人员查勘了现场,法院应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对船方有利的推定。2.严格养殖户的举证责任。法院的判决除了解决纷争,更重要的是社会引导效应,只有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才能逐步纠正养殖户过度依赖鉴定的情形。3.报告效力。对于养殖户事发后没有向海事主管部门报案,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建议法院谨慎采信此类报告,必要时直接否定报告效力。4.赞同引入评估机构黑名单制度。比如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问题出具截然相反的结论,或其评估意见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严重违背事实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或清退出鉴定机构名册。5.总体来说,我们对于《裁判指引》中所体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表示高度认同,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必然进一步优化裁判规则,提升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
周黛娜(青岛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养殖损失索赔金额的举证和认定
审判的艺术在于通过庭审区分无效证据、瑕疵证据,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第一,问题的提出:1.养殖户作为受害方,举证能力较弱,缺乏保存证据的观念,导致部分案件仅能证明损害事实成立,由于损失数额无法认定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大量案例显示,海上养殖通常没有正规的会计记账凭证,养殖户自己记录的养殖收支账本仅属于当事人个人陈述意见,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2.近几年,养殖户就损失认定过度依赖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以鉴定代替举证,引发的新问题是报告作出的损失数额虚高。如果法院“以鉴代审”直接采信报告,势必造成同等地区、同等养殖规模、养殖范围,个案判决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存在较大出入。第二,解决方案:法院希望通过会议研讨切实有效解决损失认定问题。加强协作配合,海事部门于事发后现场查勘时能对受损范围、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加强监督引导,建议鉴定机构认定损失能参考渔业部门对辖区渔业状况的分析报告以及山东省养殖规范等客观数据。
高思超(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养殖户)
事故发生后的保全与鉴定工作
1.固定证据。船舶穿越以及现场勘验,应当通过录像或照片(显示坐标)方式核实,除了受损区域外,其他区域是否有正常的养殖现场。单方的勘验记录是否做有利于对方的推定,要看基础数据是否有完整的过程记录并结合船舶航迹综合认定。2.鉴定资质问题。养殖损失鉴定评估主要看鉴定机构、人员是否具备船舶、海洋、海上养殖等方面专业能力的“软实力”。不提供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件以供法院审查的,就不具备资质,应重新鉴定。3.鉴定/评估报告。申请鉴定是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之一,关于物资、产品、苗种的价格市场调查,建议允许鉴定机构每个养殖季或年度做3次调查,可在同期同类案件共同使用。4.鉴定费用。建议各机构在法院备案一份收费标准,使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收费区间来选择鉴定机构。对于缺乏鉴定资质、程序违法和虚假鉴定的,必须退还鉴定费用。建议法院直接裁定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将该机构清退出名册。
黄国燕(青岛大华保险公估公司技术总监)
养殖损失司法鉴定工作
1.资质审查: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要相关资质、养殖知识以及处理经验(建议筛查从业人员的履历)。2.现场勘验:使用无人机、卫星影像和船舶轨迹相结合等影像;通过网站调取船舶在特定时间内经过特定区域的信息及轨迹,判断事发前他船经过情况。3.非法养殖:租赁持有两证的海域从事养殖,但未向主管机关报备;向当地乡/镇政府缴纳海域租金,但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而使用海域;更改底播养殖为筏式养殖等情形,均属于非法养殖。4.赔偿范围:非法养殖应支持清理恢复养殖区费用。5.责任划分:结合养殖区和航道/锚地/港区位置、警示标志设置及有效性、航行警告发布等因素综合认定。6.特殊养殖:对于存在由来已久、远离航行区域的养殖区,没有双证,建议以合法养殖赔偿。
刘英伟(山东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
深化协作配合,推进养殖触损联合监管治理合力
养殖触损涉及渔业用海与交通用海的矛盾冲突,核心是如何平衡好两者利益。山东沿海水域船舶交通密集,养殖区密布,由于申请航行警告和通告制度未贯彻执行到位,船舶难以从海图准确获知养殖分布信息,同时非法养殖占用禁航区、航道、锚地等情况时有发生,触损事故风险高,给沿海养殖业和区域航运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建议:一是坚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发挥司法审判示范引领作用,严格落实申请发布海上航行通告或警告制度,严厉打击航道、锚地等海上航行区域的养殖行为,推动涉海单位各司其职合力降低事故多发趋势。二是加强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协作配合,畅通海事调查阶段沟通协调,探索法院先行指导机制,及时协助固定关键证据,为后续损失认定和司法审判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健全一站式海事纠纷解决机制,深度融合海事行政专业性和司法机关权威性,加强触损事故发生后全过程调解,通过利导分析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调整预期,推动纠纷及时高效解决,积极探索海上枫桥经验的海事实践。
张鹏飞(山东海事局安全管理处副处长)
从海事部门对事故调查的角度对触碰事故的责任和损失认定
我省水域商渔用海矛盾突出,多发触损养殖事故。1.事故原因。船舶误入养殖区的主要原因:一是船舶不熟悉港口或航道附近养殖情况及通航环境。二是沿海渔业养殖业的无序发展,改变了水域分布和船舶通航环境,增加了船舶碰撞和触养风险。三是船舶在遭遇恶劣天气或避碰操纵时,被迫进入养殖区。四是船舶航线设计不合理,航行值班疏于瞭望等。2.证据保全对于事故调查极为重要,但往往会遇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海事调查工作更加侧重于查原因、判责任,对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更多是为了确定事故等级。3.责任认定。事故调查报告往往会给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对等责任,但都不要求划定责任比例。4.建议海事部门和海事法院加强业务沟通,互通信息,统一调查取证标准,确保海事调查工作与司法有效衔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海事法院尽早参与,有利于查明事实和后续的司法鉴定以及解决纠纷。
(注:本研讨内容仅代表发言人个人观点,不代表裁判立场)
供稿:海三庭
通讯员:王爱玲 周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