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立足海事司法涉外性、专业性强的鲜明特点,准确把握海事司法在国家海洋战略和扩大对外开放战略中的职能定位,坚持高点定位、求真务实,提出“全球眼光、中国气派、海洋意识、中心视阈、厚生境界”二十字总体工作思路,自觉摒弃影响制约海事司法创新发展的陈旧观念,以更宽广的视野、更开放的思维、更坚毅的行动,谋划和推进青岛海事法院的未来发展。本期专版围绕“全球眼光”进行专题报道,主要介绍青岛海事法院以全球眼光反思和审视海事司法在国内国际发展格局中的坐标定位、努力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助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工作情况。
坚持全球眼光
努力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坚持全球眼光是依法履行涉外审判职责、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案件的内在要求。涉外审判是海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以来,青岛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7件,审结530件。从涉外案件占比看,青岛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仅诉讼主体涉外的案件约占全部收案的10%,如果把案件事实、标的物等其他涉外因素考虑进去,涉外案件占比会更大。从案件类型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陆空多式联运、海上旅客运输等案件均为涉外案件,货物起运港、目的港、中转港、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承运船舶以及信用证、国际汇票、国际承兑、国际支付等涉案事实或多或少存在涉外因素;船舶修造、船舶碰撞、船舶抵押、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案件也以涉外案件居多。从案件覆盖范围看,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涉及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世界主要航运和贸易国家。从适用法律看,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这两部法律均是与国际接轨的涉外性很强的法律,案件审理中还经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甚至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尤其是海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调查取证,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均依照《纽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等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进行。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海事法院就是国际化法院,服务对象是中外当事人,维护的是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适应海事司法国际化的特点,坚持全球眼光,加强对外交流,充分获取国际海事司法最新资讯,动态把握全球航运经济走势和海事海商法律发展现状与趋势,是履行涉外审判职责、公正高效作出裁判的内在要求。
坚持全球眼光是有效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成为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与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党和国家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合作共赢开放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山东提出的全面扩大高水平开放、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青岛建设上合示范区、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以及建设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打造对外开放高地中的高地等举措,均是党和国家扩大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重大举措必将对全球航运与国际贸易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给海事司法带来新机遇、提出新要求和新挑战。海事法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肩负着服务保障海上航运和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的神圣使命,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只有坚持全球眼光,拓宽国际视野,抓住历史机遇,积极担当作为,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坚持全球眼光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必然要求。2014年最高法院宣布我国已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成为新的奋斗目标。2015年12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2016年3月13日,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郑重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并非指某个实体机构或者组织,而是用于描述一种地位和状态,反映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这一定位意味着我国海事司法应具有全球影响力,获得世界海事海商领域的普遍认可而成为国际海事海商争议解决中心,其评价标准不仅看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多少、海事审判机构健全与否、海事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更重要的是看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目前,虽然我国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多年位居全球第一,但具备国际影响力、获得国际认同、引领国际争议解决的裁判不多,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仍以适用英国法律、伦敦仲裁为主。因此,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任重道远,海事法院的未来发展应当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学习借鉴英国伦敦、新加坡等国际公认的海事海商纠纷解决中心的发展经验,努力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展望海事司法的未来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为推动海事审判持续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持续深入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青岛海事法院立足海事司法实际,大胆探索总结海事司法规律,依法积极行使涉外海事司法管辖权,不断扩大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致力于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争议解决优选地。在探索过程中,确立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法律根据充分,且可有效行使管辖权的,依法果断行使管辖权;二是法律根据充分,但一时难以有效行使管辖权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有效行使管辖权;三是法律根据不是十分充分,但案件的受理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有利于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的,尽量行使管辖权;四是法律根据不是十分充分,但案件的受理不至于给当事人带来“不公”,且有利于海事法院涉外审判职能作用发挥,有利于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地位的,积极争取行使管辖权。近年来,成功处理了多起当事人主动申请在该院管辖港口扣押船舶,使该院获得管辖权的案件。如在扣押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外籍,申请人于英国伦敦仲裁前主动选择到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船,该院在青岛港对“尼莉莎”轮实施“活扣押”、允许完成剩余航程,并在申请人提起英国伦敦仲裁后,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为涉事中国、希腊、新加坡、印度、阿联酋、巴西等六方当事人挽回4000万美元巨额损失,新船东特意将船舶更名为“尊重”,致敬中国法治。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两会工作报告。再如成功审理的“狮子”轮案,7家境外当事人先后向该院申请扣押该轮,关联案件涉及德国、瑞典、巴拿马、利比里亚、乌克兰、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总标的额超过2000万美元。在船东弃船的情况下,青岛海事法院积极协调,将21名外籍船员遣返回国,并依法成功拍卖“狮子”轮,拍卖价款人民币6783万余元,溢价率高达19.7%。乌克兰和菲律宾两国使馆对该院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对妥善处理船员遣返表示衷心感谢。该案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两会工作报告。
坚持平等保护
努力发挥海事司法专业化审判优势
在涉外海事审判中,青岛海事法院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又注重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践行法治精神,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坚持公正与效率、效果并重,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契约精神,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努力发挥海事司法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的职能优势,为中外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构建良好法治环境,为海事司法和中国法治赢得国际社会的信任、认同和尊重,打消中外市场主体的疑虑,增强其投资信心,吸引全球海洋经济资源要素集聚。
发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全球性优势,增强海事裁判全球强制执行力。扣押拍卖船舶、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单与仓单公示催告、船舶优先权公示催告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均按照《国际扣船公约》《船舶优先权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等国际条约进行,具备国际约束力,能够全球执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在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下,青岛海事法院注重发挥海事司法可采取扣押拍卖船舶及船载货物、发出海事强制令强制签发提单或放货等海事强制措施的独特优势,有效反制外国非法域外管制或长臂管辖,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如在巴拿马籍“新泰海”轮案中,该轮船东已在青岛海事法院就其与“欧新娜”轮在马六甲海峡发生的碰撞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照我国《海商法》规定,青岛海事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强制“欧新娜”轮船东解除在澳大利亚对“新泰海”轮的扣押并禁止再次扣押该轮船东的其他财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发挥海事司法适用法律的全球性优势,增进全球信任与认同。海事司法优先适用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难救助公约》《国际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公约,依法适用船旗国法、法院所在地法、理算地法等国内外准据法,妥善处理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融资租赁、共同海损、船舶油污污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海商纠纷。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条约、国际规则以及外国法律,只要不损害我国主权或公共利益,均依法予以查明适用。如成功审理的巴拿马籍“金鹅”轮船舶抵押权案,青岛海事法院依法采纳英国律师提供的法律适用意见,准确适用巴拿马法律确认韩国造船企业在伦敦对巴拿马籍船舶设立的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依法保护外国船舶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再如玻利维亚驳船所有权确权诉讼案,玻利维亚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韩国、中国公司,主动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最终被判胜诉,获得涉案16艘驳船的船舶所有权。
发挥海事司法协作的全球性优势,增进全球理解与合作。海事司法坚持“条约信守”原则,认真履行《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拓宽域外送达与调查取证渠道,拓展外国法查明途径与方式,优化外国仲裁司法审查,积极支持外国仲裁,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赢得全球理解与支持。依法适用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积极探索推定互惠、主动施惠,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理顺跨境破产与海事诉讼关系,最大程度释放司法善意,展现求同存异的诚意。如在韩国大宇造船株式会社申请承认英国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中,青岛海事法院准确解释《纽约公约》关于“公设翻译机构”“合法有效送达地址”的定义,依法承认伦敦海事仲裁裁决。在“韩进海运”破产案中,青岛海事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全球海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挥海事司法的体制优势,努力为全球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服务。我国是世界上唯一设立海事法院并不断扩大规模,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解决海事争议的国家。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跨行政区域设立派出法庭,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海事法律体系健全完备,既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又有效防止地方保护,有利于平等保护,维护公平正义。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充分运用网上立案、网上保全、网上拍卖、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网上取证等方式,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准许扣押船舶继续营运,减轻扣押船舶次生损失,缩短船舶扣押与拍卖期限,降低拍卖船舶费用,提高船舶拍卖溢价,及时协调供应船舶物料,委托第三方接管船舶,替换遣返留守国际海员,创新先予执行或先期分配船舶价款,努力“减少消耗、做大蛋糕”,平衡境内外海事债权人与海事债务人利益,保障国际海员人权,实现多方共赢和各方利益最大化。从船舶扣押到解除扣押,平均用时19天,最快当日扣押当日解扣,其中巴拿马籍“安娜微笑”轮从扣押到解扣用时不到12小时。2019年以来,通过网上拍卖船舶60艘,为被拍卖船舶免除10%拍卖佣金,节约20%检验评估费用。马绍尔群岛籍“大象”轮,经25轮公开竞价,最终以5560万美元成交,溢价率15%。巴拿马籍“金鹅”轮拍卖后,保留相应未确权海事债权的份额,先予执行或先期分配部分船舶价款,待全部海事债权确认后,再依法进行最终分配,有效缓解海事债权人燃眉之急。在上述所有外国籍船舶扣押拍卖案件中,青岛海事法院均妥善处理了国际海员的替换、遣返问题,树立了良好国际形象;而且,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逐年大幅缩短,中外当事人的海事司法体验不断提升。
发挥海事司法接触世界先进经验的独特优势,不断提升我国海洋经济治理水平和海洋经济市场主体竞争能力。由于海洋经济具有全球性,海洋经济主体需在国际市场环境中竞争,彼此互相依赖,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可能独自发展,海洋经济治理亦须具备全球眼光,学习先进经验,提升治理能力,兼顾全球利益平衡。海事司法所依据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均是由航运链条的船东、货主、保险人、国际组织、沿海国等各方主体经过平等协商,同舟共济、互取所需、互相平衡、互相妥协,实现利益均衡、多方共赢,历经数百年发展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海洋经济治理法律体系。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亦借鉴参照了多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海事海商案件中涉及的造船合约、租约、保险合同、提单,对于海洋经济主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以及风险管控、责任的分摊、限制等,有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国际船舶发生船舶碰撞、船舶油污、共同海损、货损货差等的跨境协调处置,有利于提升我国相关事件处置能力;船东互保协会对于船舶挂靠港口、海事事故、船舶维修保养、海事诉讼与仲裁所涉及的船舶代理服务、物资供给、船员轮班遣返、海事事故调查估损、海事律师委托、扣押船舶反担保与放船担保的提供等各方面的细致周到规范的服务,有利于提升我国相关主体的服务能力;有关国际航运中心、航运交易指数、方便旗登记、单船公司注册、海洋经济服务管理等经验,有利于提升我国相关行政机关管理水平。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依法妥善处理了“大舜”轮、“顺通”轮沉没、黄岛油库爆炸等重大海难事故或险情,依法审理了“摩奇”轮与“天利”轮、“吉丰689”轮与“杰尼斯光芒”轮、“世纪之光”轮与“海盛”轮、“韩进哥德堡”轮与“畅通”轮、“金玫瑰”轮与“金盛”轮碰撞溢油、蓬莱19-3钻井平台溢油、胜利油田海底管线溢油、威海羊亭河陆源污染等重大海事案件,为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与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
努力提升海事司法专业化审判能力
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复杂程度高,具有做精、做优、做强的天然优势,只有加强对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分析研判和规则提炼,打造出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精品案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并能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的海事海商案例,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信任。为此,青岛海事法院建立健全精品案件生成机制,在精品案件发现、审理、提炼、推广、激励等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努力提升案件审判、案例撰写、规则提炼能力。近年来,每年组织开展裁判文书评查、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例评选等活动,着力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引导法官在争议焦点归纳、事实查明、准据法适用、说理论证等关键内容上精心雕琢,确保精品亮点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精心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充分发挥院庭长示范引领作用,对能够确立海事海商裁判规则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在规范案件审理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的作用,通过加强类案检索、定期开展发改案件评查、深化与上诉审法院的沟通交流等途径,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着力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面向的是全球范围内的海事海商纠纷化解需求,这就要求我国的海事司法制度要有足够的透明度和国际化水平。为此,青岛海事法院加大司法公开与法治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海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进一步规范内容和形式,已连续两年用中英文双语发布。加强精品成果汇编,每年定期对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和调研论文进行汇编,丰富精品成果展现形式,拓展精品成果宣介渠道,扩大精品成果在海事法律和航运界等相关领域的影响力。扎实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所有案件原则上均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加大庭审公开力度;按照“应上尽上”的要求,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执行实施类、审查类案件全部网上立案,终本裁定及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精心打造内外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依托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交融互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样化海事司法公开新格局。加强英文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发挥英文网站面向国际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加强法治宣传、增进法治认同的窗口作用,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海事司法和海事法治建设的关注,满足国际社会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知需求,展现中国海事法院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积极邀请国内社会各界代表及外国公民来院参观、旁听庭审,让国内外社会公众走近海事司法,近距离感受、了解海事司法。
适应海事审判专业性、国际化的特点,青岛海事法院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健全对外交流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大国外境外培训、考察学习的力度,积极选派干警参加有影响的国际海事司法学术交流活动,使干警能够及时获取国际海事司法最新资讯,动态把握全球航运经济走势和海事海商法律发展趋势,为海事法官开阔视野、锻炼才干创造优越的条件。积极与有影响的国际航运法律刊物和网站建立工作联系,加大海事司法裁判、案例和观点的对外推送,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对外影响力。探索建立与国际海事组织、国外船东互保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联络、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完善,推动中国法治引领国际规则。认真落实外语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外语学习翻译团队建设,积极邀请外语院校国内外专家教授来院授课交流,不断提升干警队伍的对外交流沟通能力,努力培养一支能够站在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与实践最前沿的高素质海事司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