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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宣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1日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定期宣判和当庭宣判的方式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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