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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房屋租赁未到期 提前解约附带转让费如何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8日

  案情:2018年11月,刘某租赁沈某位于黄岛区的一套网点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年16.5万元,房屋租赁押金3万元,租赁期满后沈某无息退还给刘某,如果租赁期不到刘某提前解除合同,则押金不退。刘某至2018年11月19日支付给沈某14.5万元。2019年1月,刘某以涉案房屋存有安全隐患为由给沈某发送《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要求返还租金10万余元。但沈某以刘某所述不属实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刘某支付的14.5万元中,包括押金3万元、转让费4万元和7.5万元房租,尚欠整年度租金9万元,要求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始终未予退还租金。刘某后将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经过精心分析,总结出案件应围绕以下三点进行破解:一、刘某是否有权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刘某主张涉案房屋存有安全隐患,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刘某有权解除涉案《房屋租赁转让合同》,同时刘某交付的押金3万元作为违约金,无权要求沈某返还。二、双方是否存在转让费4万元?结合沈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刘某并未对4万元转让费予以否认,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双方存有转让费4万元。三、刘某的承租期限应计算至何日?费用应如何承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以及沈某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时间,确定刘某的承租期限应为77日,租赁费和转让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77天进行收取,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刘某和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沈某依法返还刘某租赁费和转让费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租房约定的,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不了的则需要承担不利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有4万元转让费的存在,借以提醒广大朋友们,签订合同时务必将各项费用明确记载在合同中,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刊发在青岛日报青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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