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报:倒燃气时操作不当烧死亲妹妹!这十大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快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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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1日 |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值此青岛西海岸新区成立5周年及黄岛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成立5周年之际,7月19日上午,全区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在黄岛法院召开,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自2014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审判庭以来,黄岛法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三审合一”的安全生产审判模式逐步完善。截止至2019年6月份,共审结各类涉安全生产案件663件,其中涉安全生产刑事案件291件,345名严重危害新区安全生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一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性大的大案要案得以顺利解决。 会后,黄岛法院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及相关工作情况。 案例一:违规操作锅炉致工友死亡,两操作员获刑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被告人管某作为某公司热处理班组班长,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确认在炉内进行炉丝检查的被害人王某某是否已经出来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薛某某进行开炉操作,薛某某在未对炉内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关闭炉门进行开炉,导致炉内的王某某被烧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严重高温损伤死亡。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薛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警示: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出于瞬间麻痹,大型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众多、工作量大、事务繁杂,潜藏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一旦违章操作,很容易引发事故。无论管理人员还是实际操作人员都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生产意识。本案中,作为指挥人员的管某与作为直接操作人员薛某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工作疏忽大意酿成了难以挽回的惨剧。 案例二:隐患仓库拒不整改,发生火灾损失近千万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租赁某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在该房屋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仍用于存放橡胶、椰丝、纸浆、木材、羊皮、石蜡等大量易燃货物。2014年8月,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对该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后,发现该仓库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问题,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王某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2015年8月,该仓库失火,直接损失近千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警示:在2017年12月25日召开的全区涉安全生产案件庭审观摩暨深化安全生产法治工作会议上,本案作为一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宣判。除了物流仓库未按规定整改落实消防隐患外,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该仓库使用不符合消防标准的违章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整改,管理中存在疏漏,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生产场所必须依法依规建设,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生产场所必须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绝对不能放任其由小变大,直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各相关部门也应该落实好监管责任,及时督促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 案例三:未配置漏电保护装置,致员工触电身亡 2015年7月,某电镀工厂老板诸葛某某在未给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的情况下,安排李某某等人在其电镀加工点车间内从事电镀工作。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电镀车间内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受到电击作用所以造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诸葛某某作为个体经营业主,未给职工发放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从制度制定执行及生产条件配备方面,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警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确保生产安全。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个体经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工作人员少、资金有限等制约条件,为节省投入成本和管理成本而放松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少配甚至不配安全生产保护设备,这种情形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本案宣判后,在法制网、中国网、半岛网等各大媒体得到了广泛转发,扩大了影响范围,希望以此案敦促相关企业主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引以为戒,配齐各项防护举措,从根源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案例四:作业触碰高压线,驾驶员与指挥员身亡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某村建筑施工过程中雇佣李某某操作吊车让其在高压线下作业,李某某操作吊车违反相关规定,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作业,导致李某某与庄丕某当场触电身亡。庄某某未尽到监管责任,雇佣不具备操作资格和技能的李某某和庄丕某操作吊车,二被害人同时缺乏安全意识,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作业,吊车触碰高压线,导致两人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未尽到监管责任,雇佣不具备操作资格和技能的二被害人操作吊车,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警示:高压线不能触碰,安全生产的“高压线”同样不能触碰。农村的许多施工作业中,包工人、施工人等主体往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疏忽大意,侥幸意识强。本案中,庄某某作为包工人、李某某、庄丕某作为施工人在组织施工和具体施工过程中,对高压线没有敬畏心理,近距离作业,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二人死亡。 案例五:工程违法转包未尽监管职责,双方均获刑 2015年6月,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项目,项目负责人为被告人刘某。同年10月,该项目转包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被告人项某。 2016年5月,在某项目进行屋面安装施工现场未配置防护拦网、未设置安全网,也未向屋面作业人员在适当位置提供安全带的情况下,被害人高某某在距离地面约17.5米的顶棚负责切割屋面所用的透明材料,因不慎踩在一块没有用螺丝固定好的屋面材料上,致高某某摔落至地面,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血管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项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警示:本案中,被告人项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没有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发现现场未配置安全网、安全绳等安全施工措施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施工。被告人刘某作为原负责人,未及时督促安全施工措施整改到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允许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施工。二人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作业,但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督促整改职责,行为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受到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的主体不仅限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的责任追究,确保事故追责全覆盖。 案例六: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黑心商贩获刑 2013年至2016年9月22日间,被告人王某在某农贸市场用松香给鸭、鹅脱毛,并将用松香加工好的家禽出售给于某等人。经检验,王某使用的脱毛剂为工业松香,不是松香甘油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警示:国家允许使用松香甘油酯为牲畜、家禽脱毛, 但“松香”与“松香甘油酯”不是一回事儿, 一些不法加工者为了图方便和便宜,购买禁用的松香代替允许使用的松香甘油酯,加上私下屠宰很难发现,造成普遍的侥幸心理,对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松香危害及法律知识的普及,还应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足够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地减少和杜绝违法的再次发生 案例七:违规销售中药药品,销售假药团伙被严惩 2015年冬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神奇喘咳散”1800余包,之后,李某某将“神奇喘咳散”和其私自购买的“大补丸”,通过下线于某某、王某某加价进行出售,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本案涉及的“神奇喘咳散”、“大补丸”应按假药论处。 本案是全市首起销售假药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等4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6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针对销售假药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四被告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警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犯罪,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药材加工成品进行销售,多名售假者获刑。这种方式简单快捷,犯罪成本较低,售假者多以“祖传秘方”为宣传手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我院在案件宣判后召开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新闻发布会,通过宣传引导,有力提升了社会公众防范该类犯罪的安全意识。 今后的工作中,建议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共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联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让人民群众饮食放心、用药安心,树立起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 “新区标杆”。 案例八:违章指挥、操作致人死亡,二被告人均获刑 2016年7月,某能源公司维修人员段某、杨某某等7人进入车间进行拆卸作业。被告人段某在未依法取得起重机械指挥资格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起重机作业,被告人杨某某违规操作起重机,歪拉斜吊,致站在吊装通道的陈某某挤压死亡。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被告人段某、杨某某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警示:“细节决定生命”,企业生产全流程中任何一个细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案警示有关企业必须始终绷紧神经,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安全交底工作;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持有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扩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察覆盖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案例九:准驾不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害人终害己 2017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重型半挂车超速行驶、行至路口亮左转向灯在左侧车道直行,与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胡某某、王某某、王某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郭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王某四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逃逸,由同车队胡某某顶替,后曹某某投案自首。经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例警示:每一本驾驶证上都有一个准驾车型代码,未达到法定准驾资质的驾驶人,不具备临时处置紧急情况的技能和心理状态,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现实生活中,重型半挂车是准驾不符的重灾区,有些司机为了贪小利,在未取得准驾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拉货,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被查会记满分参加学习,出现交通事故更是害人害己。 建议交警部门应加大对车辆特别是重型半挂车准驾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此外,驾驶人也应严格按照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杜绝任何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做好危险防范准备,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要及时报警,做好救助、善后工作,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只能换来法律的严惩。 案例十:液化气罐引燃致人死亡,无证经营者获刑 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无证从事充液化气经营,在与赵某(另案处理)一起从50公斤大液化气罐中向15公斤小液化气罐中倒气时,因大液化气罐气压不足,周某某使用燃气喷枪对大液化气罐进行加热增压,倒气后未关闭小液化气罐阀门致使液化气泄漏,后小液化气罐被引燃喷火,引发火灾并致其妹妹周某某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警示:液化气罐遇高温易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类似案例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未获得储存和销售液化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从事液化气相关经营活动,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严重的火灾爆炸事件,损失不可想象。 本案暴露出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对液化气罐使用规范知识的欠缺,有关单位应注重加强对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培训,督促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生产经营,严格遵守液化气存储规则,禁止倒灌液化气,保障千家万户的用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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