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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法院下放权限,推行执行长办案负责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5日

    自今年8月份起,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始全面推行执行长办案责任制,把局长、庭长的部分权限下放,特别赋予执行(审判)长在执行组内的案件分配、指挥调度、审判裁决等执行权和管理权。据悉,目前,黄岛法院执行局设立7个执行(审查)组,采取“1+3+1”模式,即一名执行(审判)长、三名执行(审判)员、一名书记员。

全面推行执行长办案责任制

    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执行队伍越来越庞大,执行中存在的怠于执行、消极执行,随意执行、滥用执行权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权责边界不清,工作实效不突出,传统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亟需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不仅是对案件审判提出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案件的执行环节。

    今年以来,黄岛法院执行局立足于建设“学习型、规范型、创新型”执行局的目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关于试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意见》,探索尝试执行权运转的新模式,于8月份在执行局全面推行办案责任制,为全面实施司法改革做好铺垫、积累经验。

    据介绍,执行长负责制是把局长、庭长的部分权限下放,特别赋予执行(审判)长在执行组内的案件分配、指挥调度、审查裁决、召集合议庭等执行权和管理权,实行扁平化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一般的执行措施或管理事项不再由庭长、局长层层审核把关,而由执行长决定实施并直接承担责任,将执行员的能动性调动起来,执行行为逐步规范化,执行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改进明显。

办案周期缩至3.6个月

    根据执行长负责制的试行意见,黄岛法院执行局设立7个执行(审查)组,采取“1+3+1”模式,即一名执行(审判)长、三名执行(审判)员、一名书记员。执行长确定后,执行小组成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最后由执行局务会议酝酿确定。执行组人员构成上,以发挥干警能动性突出执行组特点为原则,把优秀人才配置到办案一线,并综合执行员的学业水平、业务专长、性格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分组搭配。

    执行长负责制是以执行组为单位,解决了执行员一人包案到底,单打独斗的传统办案模式,确保每一个执行组都成为执行有力的拳头。在全新工作模式中,执行组人员分类管理,每一名成员感受到的责任压力明显增加。

    执行长负责制试行了短短两个月时间,执行结案数量环比和同比均增长40% 以上,执结案件的案均办案周期缩短至3 .6个月,办案数量增加的前提下,案件实结率、到位率增长逾10个百分点。

执行长一年试行末位淘汰

    执行长负责制,关键是执行长的考查选用。初步试行阶段,执行长采取部门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竞选人近几年来的办案数据、工作成绩为主要参考,结合日常表现、遵守纪律等综合情况进行排名,执行局将考察推荐人员报法院党组决定。执行长选任,不设年龄和资历限制,为工作能力强、愿意干事、勇于承担的优秀法官搭建平台。

    经过严格的遴选和考查,最终7名审判、执行骨干从60余名执行干警中脱颖而出,获任执行长。执行长在庭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执行长联席会议,负责本执行组的人员管理和案件管理,对本执行组的案件负责。

    为保障机制运行,黄岛法院配套出台了执行长(组)考核办法,在一年试行期内,对各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实行末位淘汰,优秀执行长与审判长、主审法官在评先树优、晋职晋级方面优先推荐。执行长负责制的实施,也带动了其他工作的发展,执行信息集控、涉执信访、执行监督等工作也尝试分类考核管理,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记者 赵丽云 本报通讯员 丁德振

                                                  (本文载于2015年10月13日《半岛都市报》X2版,执行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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