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报网:特种车辆作业中致农民工受伤 交强险也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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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1日 | ||
特种车辆作业中致农民工受伤 交强险也应赔偿 2014-11-25 18:58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涛 丁德振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指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的事故,但如果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否也适用机动车责任保险条例呢?记者今天从黄岛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农民工在工地干活,被混凝土输送臂打伤致残的相关案件—— 日前的一天晚上,农民工周某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工地干活时,因地面塌陷,现场作业的混凝土泵车车臂倾斜,致周某身体3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受伤后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治疗期间,虽然车主王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周某因受伤留下残疾,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 那周某伤残赔偿,谁来买单? 周某干活的工程,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公司承包,青岛某混凝土公司租赁王某的泵车在工地输送水泥,泵车由王某派人操作。周某索要赔偿,各方互相推责。车主王某认为车辆租赁给混凝土公司使用,应由混凝土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混凝土公司则主张虽然租赁了车辆,但车辆由王某派专人操作,实际仍是王某是使用控制,王某应对泵车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担责。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受伤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不负赔偿责任。为及时得到赔偿,周某将车主王某、混凝土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泵车由混凝土公司租赁使用,但该泵车为特种作业车辆,整个使用过程中一直是车主王某安排专人操作,王某作为泵车车主,未尽安全管理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人,对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混凝土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万余元,没有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案的主审法官李涛介绍说,涉案泵车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虽然从狭义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指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的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除在行驶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在作业过程中,机动车责任保险条例并未说明条例不适用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发生的事故,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责任保险条例。 特种车辆作业伤人交强险也应赔偿 本报讯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指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的事故,但如果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损害赔偿,是否也适用机动车责任保险条例呢? (本文载于2014年12月2日《新黄岛》A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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