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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报》:讨债不成私扣车侵权倒赔近五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5日

 

晚报讯 本来是一个小小的车辆刮蹭,却因维修费支付不及时,而讨债人竟然私自扣除了欠款人的车辆。两个月后,欠款人履行债务后,一纸诉状将讨债人告上法庭。黄岛法院依法判决扣车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4700余元。
    201212月,张某之妻王某驾驶私家车与陈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受损失。经交警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张某与陈某达成了处理意见,将双方的受损车辆交陈某与同学共同投资的汽修厂修理,修理费由张某支付。车辆维修结束后,张某提出通过车辆保险理赔金支付修车费,需要保险理赔后支付给陈某。陈某同意张某先将修好的车开走,张某对所欠的修车费为陈某出具了欠条。
    后来,由于张某未及时支付给陈某修车欠款,陈某在索款过程中发现了张某的车辆,即向张某打电话索要欠款。由于电话未接通,陈某遂扣留车辆并短信告知了张某让其拿钱来开车。
    就这样,张某的车被扣近两个月。根据短信,张某找到陈某,同时把欠陈某的车辆维修费付清,双方之间的欠款履行完毕。
    张某以陈某扣车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对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调解。陈某认为张某恶意拖欠欠款不还,自己扣留车辆督促张某还款并无错误,拒不同意调解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追索欠款,应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扣留其车辆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陈某赔偿。
    关于损失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陈某的扣车行为对张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按照汽车租赁市场同类车辆的租赁价格确定扣车期间的损失,依法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张某损失费4700余元。 (记者 王汉峰 通讯员 丁德振 李涛)

(本文载于2014923日《青岛晚报》16版)

 

不给钱就扣车,反而倒赔钱

黄岛区人民法院提醒:索要欠款方式途径要正当

日期:2014-09-25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来是一个小小的车辆刮蹭事故,却因对方维修费支付不及时,而擅自扣押了欠款人的车辆。两个月后,欠款人履行债务后,一纸诉状将讨债人告上法庭。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追索债权扣留债务人车辆,债务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扣车人陈某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4700余元。

201212月,张某的妻子王某驾驶私家车与陈某的车辆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受损失。经交警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张某与陈某达成了处理意见,将双方的受损车辆交陈某与同学共同投资的汽修厂修理,修理费由张某支付。车辆维修结束后,张某提出通过车辆保险理赔金支付修车费,需要保险理赔后支付给陈某,陈某同意张某先将修好的车开走,张某对所欠的修车费为陈某出具了欠条。

但随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给陈某修车欠款,陈某打电话向张某索要修车欠款,在索款过程中发现了张某的车辆,在电话未接通的情况下,陈某就扣留了张某的车辆并短信告知了张某让其拿钱再来取车。车被扣近两个月,张某发现车辆行踪后把车开回,同时把欠陈某的车辆维修费付清,双方之间的欠款履行完毕。

张某以陈某扣车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对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黄岛区人民法院法院手里此案并依法对二人进行调解。陈某认为张某恶意拖欠欠款不还,自己扣留车辆督促张某还款并无错误,拒不同意调解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追索欠款,应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扣留其车辆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陈某赔偿。关于损失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陈某的扣车行为对张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按照汽车租赁市场同类车辆的租赁价格确定扣车期间的损失,依法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张某损失费共计4700余元。

记者 赵丽云 本报通讯员丁德振 李涛

(本文载于2014925日《半岛都市报》X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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