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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未察觉,扎死车下避雨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9日

    为避雨躲到了拖拉机下面,但是拖拉机驾驶员在发动时没看到车下有人,导致避雨的徐某不幸身亡。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刘某发动拖拉机时对周围环境观察不周。因此,对事故负不可推脱的责任,同时被告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保险公司也应给予徐某亲属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以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徐某亲属22万余元,商业险范围内给付被告刘某40000余元。

    2013年7月1日16时许,黄岛区一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院内,刘某驾驶一辆红色拖拉机,因启动车辆前未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致使拖拉机托盘底下避雨的徐某被拖拉机后盘右后轮碾轧。经法医鉴定,徐某系受较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肋骨多发骨折和肺脏、脾脏破裂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2013年10月18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徐某家属表示将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将另行起诉。被告刘某预先赔偿徐某亲属70000元,现被告刘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其70000元。

   徐某的突遭不幸令其家属难以接受,事后徐某家属就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被告刘某的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8月17日0时至2013年8月16日24时。徐某家属将刘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原告相关费用30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负责审理此案的张美灵法官表示,本案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在一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

   “被告刘某的拖拉机停在公司院内,随时都有开走的可能,徐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有这种危险,不应躲在托盘底下避雨,对事故的发生其本身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减轻30%责任为宜,即被告刘某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张美灵表示,因被告刘某的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因被告刘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就拖拉机签订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三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以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徐某亲属220000余元,商业险范围内给付被告刘某40000余元。

    通讯员 丁德振 张美灵 记者 赵丽云

(本文载于2014年4月9日《半岛都市报》X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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