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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借贷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9日

法官进大棚调解案件

借贷类纠纷逐年增长,黄岛区人民法院提醒市民——

借贷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现实中因“钱”对簿公堂还是伤了不少亲朋好友的感情。617,记者从黄岛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借贷类纠纷案件呈逐年急剧增长的趋势,今年截至目前,法院共受理借贷类纠纷案件1092件,涉案标的额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3%27%

赢了官司却要不回钱

借钱给亲朋好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借钱时候大家都“好说好说”,还钱时却人去楼空,连话都说不上了,只能吃哑巴亏。法官向记者讲述了刚刚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0 6月份,滕某以开办养殖场为由向杨某借款现金60000元,并给杨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偿还期限为一年。20116月份,欠款到期后,经杨某多次催要,滕某就是迟迟不归还借款。过了没多久,滕某手机处于关停状态。杨某随即上门讨要。没想到,这一去才发现滕某家大门紧闭,早已人去楼空。借款人早已逃到外地,本金无处追讨,无奈,杨某一纸诉状将滕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

 滕某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依法在其居住地张贴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传唤滕某到庭应诉,可开庭当日,始终不见滕某的身影,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滕某归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6万元。

法官表示说,“原告杨某最终赢得了官司,但是如果被告滕某始终不出现的话,那杨某要回钱的几率会很小。提醒市民,放贷需承担有可能要不回来本金的巨大风险,所以一定要谨慎,不然就算赢了官司,钱也难要回。”

轻率担保背上债务

“常常有人会以为在朋友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只不过就是帮朋友一‘小’忙。殊不知,就在你签下名字的那一刻,你就已经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告诉记者。“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被担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010 61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农商银行借款本金90000元 ,并由被告王某、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款期限为一年。李某借得贷款后,几乎都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然而贷款到期后,李某又拒绝还款,银行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王某、宋某连带偿还贷款90000元及利息。像很多借贷类案件一样,债务人李某也是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都无法送达。

“如果采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办理简转普相关程序手续,这样就会延长诉讼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这样更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做通了担保人王某、宋某的思想工作,分期分批偿还银行贷款。

“还有一种情况市民会不理解,我和你同样作为担保人,为什么还钱的只有我?这是因为其他担保人家境贫穷无法还钱,那债务就只能由家境相对宽裕的担保人来承担了。”法官提醒担保人,为避免纠纷,切勿随意担保,在进行担保签名的时候,务必要对所要为之担保的人的近期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并且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思想准备,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询问合同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借贷纠纷走“简、快”路线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黄岛区人民法院畅通金融诉讼“绿色通道”,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借款类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对金融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四快”服务,降低金融企业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案件在较短的审限期限内结案。充分发挥法院调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强化办案法官的能动作用,对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案件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借款单位或个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进一步提高金融案件的调解结案率。

/图 记者 赵丽云 本报通讯员 丁德振

(本文载于2013619日《半岛都市报》X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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