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半岛都市报》:摩托撞摩托,都是无证驾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04月19日
 

摩托撞摩托,都是无证驾驶

经调解,双方损失相互折抵后,一方赔给另一方5000

日期:2013-04-19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418日讯(通讯员 刘鹏 丁德振 记者 赵丽云 ) 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隋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投交强险,与同样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徐某相撞,两人分别受伤。事发后,隋某起诉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结后不久,徐某又起诉隋某。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损失相互折抵后,由隋某再赔偿徐某5000元。

    2012218730分许,徐某驾驶无牌照木兰125-30B型二轮摩托车沿黄岛区宝山镇黑埠沟东北侧道路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与隋某驾驶的无牌照跃进125-7型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隋某、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徐某左眼损伤为八级伤残;隋某腿部损失为十级伤残。

    该事故经黄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驶入路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后,隋某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约3万元、残疾赔偿金2万余元等,共计近6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解释称,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隋某起诉的医药费3万元,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药费1万元的限额,应当由徐某赔偿1万元,剩余的约2万元由徐某按主要责任承担70%;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其他赔偿项目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应当由徐某全部赔偿。综上,徐某共赔偿隋某约5万元。

    在隋某起诉徐某案审结后不久,徐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隋某赔偿医疗费约1万元、残疾赔偿金7万余元等,共计近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要求的赔偿项目均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即隋某应足额赔偿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隋某起初对该赔偿极不理解,表示自己被对方撞伤,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自己花的医疗费也是对方的数倍,结果自己需要倒赔对方钱,不能接受。后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损失相互折抵后,由隋某再赔偿徐某5000元。

  (本文载于2013419日《半岛都市报》A33版)

 


关闭

版权所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长江中路190号 电话0532-86988355  邮编:26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