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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0日

近日,黄岛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指出该类案件高发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此类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3年至今,黄岛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15件,对33名被告人适用了刑罚。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食品均系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审结的15个案件中,涉毒豆芽案件13件,涉毒豆腐案件1件,涉毒猪肉案件1件。

二是夫妻共同犯罪案件多发。审理的15起案件中,有9起系夫妻共同参与犯罪,其中8起为共同生产、销售“毒豆芽”,1起为共同使用“瘦肉精”喂猪。

三是部分案件参与人数多,形成利益链。审理的“瘦肉精”案件中,被告人为7人,其中2人系“瘦肉精”销售者,5人系养猪专业户,销售者与养殖户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

四是犯罪地集中在农村等监管薄弱的地方。审理的15起案件中,有13起发生在农户家中或出租房内,给监管和打击增加了难度。

五是涉案食品多销往偏远地区。15起案件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主要在农村集市上批发销售,小部分流向城镇超市,损害了挑选和辨别能力较弱的偏远地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原因分析

一是被告人违背道德追逐利益是主因。该类案件被告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33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学历的有32人,多数被告人对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过分追逐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如审理的13件毒豆芽案件中,被告人明知黄豆芽生长素、种子处理剂等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但为了提高豆芽产量,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最终导致危险结果。

二是生产场所隐蔽被告人心存侥幸。审理的15个案件中,有14件发生在农户家中或出租房内,大多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分布零散且相对隐蔽,相关部门监管查处难度大,被告人为此心存侥幸心理。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目前有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权限不清、重复管理等弊病,导致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甚至有些部门还存在“地方保护”倾向,查处违法的积极性不足,变相助长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发生。

四是消费者挑选和辨别能力有限。消费者普遍缺乏辨别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方法,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消费者,因价格便宜,未能主动抵制有毒、有害食品,给不法分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了市场。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定期通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选取典型案例到社区、村庄进行开庭、宣判,增强法律威慑力,强化生产者的法制观念,彻底打消食品生产者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组织有关部门向消费者传授辨别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方法,使消费者能主动抵制有毒、有害食品。

二是强化安全监管。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弊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源头治理,尤其是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流动监管,将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摇篮阶段,避免有问题的食品流向市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三是严格添加剂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添加剂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要进行有效监控,掌握添加剂的销售渠道和流向,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倒追添加剂生产企业,从而防范更大的安全风险。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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