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网站!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年05月13日
作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打印 分享到:

一、2010至2012年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情况

2010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12件,结案1536件,标的额17807.7万元。其中2010年收案461件,结案460件,标的额2331.1万元;2011年收案531件,结案513件,标的额3249.3万元;2012年收案720件,结案563件,标的额12227.3万元。

在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2010至2012年共包括涉外案件46件,结案37件,标的额2740.7万元。其中2010年收案11件,结案11件,标的额149.1万元;2011年收案10件,结案10件,标的额265.3万元;2012年收案25件,结案16件,标的额2326.3万元。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第一,收案数量逐年递增,个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自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每年以超过15%的速度增长,个案标的额更是由之前的几百一千升至几千上万。

第二,案件主体相对复杂,借贷形式随意性大。案件主体既有公民个人,也有各类民营企业。其中公民个人在所有案件中作为诉讼主体的比例较大,但私营企业借贷案件有上升趋势。出现了公司以法人名义向自然人借款,并且数额较大的情形。在借贷手续上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第三,借款约定的利息或违约金偏高。如有的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有的甚至约定逾期偿还另需每天承担50至数百元不等的违约金,明显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有一些借款数额为数万或数十万,借期较短(一般为数周),借据上只约定了偿还时间,没有约定利息。审理中,债务人往往反映出借人在出借时已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且为高利息,如借款十万,实际只交付7万,未交付的三万作为利息预先扣除。甚至还出现有人在自有资金不足时通过向他人借贷获取资金后再放高利贷谋利,即以贷养贷的情况。

第四,申请保全比例高,可供保全财产线索少。2010年以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数量每年在10%左右。而2010年以来,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已经高达30%左右,且申请保全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到查封房产、土地、车辆等多种方式。

(二)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第一,自2012年以来,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个案标的额较一般民间借贷案件大。涉外民间借贷案件2012年收案25件,比2011年增长了150%,占同年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总数的3.4%;标的额2326.3万,比2011年增长了776.8%,占同年民间借贷案件总标的额的19%。

第二,案件主体日益多元化,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案件数量增多。涉外民间借贷案件中,2010年有8件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3件为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2011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案件数各为5件;2012年有13件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12件为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

第三,债务人大多下落不明,影响案件送达,矛盾化解困难。涉外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大多为外国自然人或外国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借款到期或被起诉之前,往往已回国或公司已无人经营,导致案件难以送达,且基本缺席判决,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类型分析

(一)基本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类群体:一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主要针对周边与其相识的亲朋好友放贷;二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放贷针对个体工商业,放贷利率较高;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的对象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借贷案件占多数,第三类的借贷案件则主要以刑事犯罪案件为主。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有融资的个人、投钱的个人、融资的公司、借款的个人、借款的公司等,其纠纷也错综复杂,既包括各主体之间的交叉关系,也包括这些主体与银行及其它个人、公司等之间的关系。因大部分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融资个人基本没有实体支撑,大多以倒空卖空、资产价格炒作的方式运作,所以资金极易断裂,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导致民间借货纠纷案件急剧增加,从而引发了大量群体性诉讼,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涉外民间借贷案件的类型分析

2010至2012年所收的46件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共计26件。自然人之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纠纷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类型,这种借贷往往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借贷形式随意,证据简单,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较低。二是自然人借款给公司,共计15件。此种借贷一般是自然人为赚取高额利润,而将借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将款项以高额利息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在公司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诉至法院,且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基本一致。三是公司借款给自然人,共计5件。此类案件的债权人大多为投资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大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提起诉讼。

四、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成因、危害、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1、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社会资金压力大的背景有一定关联。由于民间资本游离,投资渠道不畅通,部分私营业主或民营企业急需资金,而民间借贷启动较灵活,利率较高,对担保要求不严格,对借贷双方均存在一定诱惑力,因此,各种民间借贷方式大量出现,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涌现,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自然纷至沓来。

2、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公民风险意识淡薄。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地方发展不平衡,人员流动较大,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公民“赖账成本”较低,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顽疾;而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公民法治意识不强,风险意识相对淡薄,这都是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另一重要原因。

3、监管制度不完善。民间借贷采用的方式灵活,甚至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即便以书面形式,借贷合同书写也欠统一规范,易导致条文含糊,理解偏差。其次,民间借贷无论资金额度大小,几乎都不用纳税或登记,给国家监管造成困难。再次,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欠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及经济行为引导还不够。

(二)多发的危害

1、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刻意追逐高回报,人情变淡。高利回报诱使一些人把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营手段,成为食利息者,使民间借贷从原有的熟人之间、亲友之间互帮互助的“人情债”和低利息性质彻底变味。二是高利率使资金安全存在高度风险。高利率借款使一些企业经营风险大大增加,或因转型升级失败,银行收贷造成资金断裂;或因“短贷长投”、“内贷外投”等形式从事房地产、私募股权等领域,造成“入不敷出”;或因参与赌博造成巨额亏损。一旦出现资金断裂情况,就会迫使企业停产、倒闭,或外出逃债、并由此产生债的连锁反映。有的民间借货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一旦借款方予以否认,出借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馗尬境地。本为求向利率回报,却落得人去财空,往往导致夫妻离异,群体上访、群体诉讼,甚至有更过激的行为。

2、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大多数债务人履行能力低,躲债或逃避执行现象普遍,案件送达难、审理难和执行难度增加,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加之“异化”的民间借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查清难,法律适用难,案结事了更难。还有部分非法债务通过诉讼合法化,均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1、部分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导致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困难,调解、撤诉率在低位徘徊。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传票也不出庭,造成借款人到庭率较低、调解困难、审理周期延长。同时,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无法组织当事人对出借人出示的借据等直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在此情况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弃抗辩权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而作出对借款人不利的裁判。这其中难免不发生因原告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而导致错误裁判发生的情况,加大了裁判的风险,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加深了债权人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

2、争议事实难以查清。一是一些债务人对涉及案件定性、事实方面的抗辩主张,如借条系受胁迫所立、借款系为偿还赌债而借等无法举证,法院亦无法查证。而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相符,往往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对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对抗心理,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二是因借款人一方送达难,导致缺席开庭的案件增多,开庭时往往都是依据出借人的单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出借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官一般很难识别。三是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

1、积极做好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要引导群众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充分意识到高利贷的社会危害及经济风险。

2、加强官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国家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督管理,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良性运转,对针对民间资本市场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转贷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强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呼吁国家尽快建立完善公民个人信用状况评级体系,并将公民信用情况通过电子信息形式植入身份证,让信用较差的“老赖”在生活中处处受阻。

4、加强调研,努力提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技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努力做到统一裁判标准,在双方证据均无法驳倒对方的情况下,应适用优势证据原则进行裁判,以理服人,努力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要巧妙运用调解技巧,灵活掌握举证规则。审理中应熟悉调解工作,耐心与人说法理情,致力稳定息诉服判率,坚持调解优先与适时判决相兼顾的原则,对于确实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在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