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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起争执 释法明理解难题

2024年09月25日
作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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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与李某于2023年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刘某给李某彩礼16万元及一套“三金”首饰,同年两人登记结婚,李某购买电视、冰箱等家电作为陪嫁,但婚后两人仅共同生活10余天,李某就回到父母家中,双方再未共同生活。现刘某与李某均同意离婚,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及“三金”首饰,李某仅同意返还部分彩礼,且要求刘某返还家电。

  【办案过程】

  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吴业超发现原被告离婚诉求较为强烈,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同居时间不长,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双方的主要矛盾焦点在于彩礼及嫁妆的返还,其中,对于彩礼返还的比例,因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支付被告彩礼较多,情绪较为激动。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积极适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为原被告列明相关判例,释法明理,主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同时通过与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单独沟通,让代理律师也加入到调解工作当中,积极为双方打开心结,最终达成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的返还比例,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主要矛盾在于彩礼及嫁妆的返还,原被告虽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对于三金首饰及家电的返还均涉及到实物的交付,如果后期原被告因为上述物品的交付未按照协议履行,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将又成为一起“执行难”案件。为了规避上述风险,一方面,征求双方同意在协议内容上对于原被告做了限制,即双方若未及时交付实物,将折价给予对方补偿,便于执行;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趁热打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积极联系督促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律师,确定实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最终原被告双方按时返还了“三金”首饰、家电及彩礼,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