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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法院:对恶意注销公司“跑路”说不,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09月19日
作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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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案情】

原告张某诉被告青岛某舞蹈培训学校、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9年共同成立了青岛某舞蹈培训学校,张某于20215月为女儿花费2万元在青岛某舞蹈培训学校报了3年的舞蹈课。后青岛某舞蹈培训学校逐渐入不敷出,无力继续经营。20234月,青岛某舞蹈培训学校闭店,但张某女儿的课程并未上完,张某多次找学校沟通退费事宜无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的服务费。

【办案过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纪展尚发现青岛某舞蹈培训学校于2023年年底进行了简易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官第一时间到工商部门查询企业的注销情况,通过调取企业注销情况得知该舞蹈培训学校系被两股东杨某甲、杨某乙所注销,并通过工商部门调取了杨某甲、杨某乙的联系方式,同时向张某依法释明因青岛某舞蹈培训学校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在本案中追加杨某甲、杨某乙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同意追加杨某甲、杨某乙为被告后,办案法官多次联系杨某甲、杨某乙并向其依法释明恶意注销公司的法律后果,通过沟通协调,最终二人同意到法庭解决退费事宜,办案法官及时通知张某到庭,组织双方调解,杨某甲、杨某乙在法官耐心释法后认识到恶意注销公司的错误,当庭向张某履行了退款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近年来,健身、美容保健、教育培训等预付卡消费领域频频出现闭店“跑路”现象,消费者预先充值的钱款无法进行消费或退费,产生大量民事纠纷。本案中,涉案舞蹈培训学校闭店后,在未给消费者退费的情况下,企图通过恶意注销公司来逃避退款义务,此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环境。面对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在此提醒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当企业遇到困难时,要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而非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作为股东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依法清算恶意注销公司等情形的,股东仍需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