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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迪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狱减建字〔2025〕减无第1号

罪犯王迪,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鲁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王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鲁刑核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6刑初1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于2023年2月27日送潍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我一直对我所犯罪行深入反省和剖析,究其原因是我的性格自卑,内心孤独自闭,心理压抑。生活认为很失败,产生烦躁、苦闷等不良情绪,占主要因素。如果我在事发时能够冷静下来也许结果就会不一样了,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犯的罪行所导致的危害,造成了母亲的死亡,夺取了母亲生命的权利,让母亲失去了幸福和感受一切的权利。我非常后悔,对母亲用了残忍手段,给自己的家庭,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痛苦。我非常后悔,给国家和政府以及司法部门增加负担,让家人遭受沉重打击,父亲年龄已经大了无法在身边尽孝。我对不起家人对我的期望,没能承担做为儿子应该负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我的罪行,我非常后悔,无时无刻不在深深自责懊悔,我深知积极改造才能为自己赎罪。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126.8分,获得表扬三次。该犯罚金1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迪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

附:罪犯王迪卷宗材料共1卷1册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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