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建福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微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2002号
罪犯李建福,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大集镇李八庄行政村李八庄237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2021)京01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6.3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刑核1678873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于2023年4月27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5月30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有改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够深刻忏悔罪行,对自己违犯法律深感懊悔,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和决心。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3分,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2024年10月至今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良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章作业。该犯能够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减少损耗,保持劳动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保证劳动质量。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0月,获得考核分1678分,表扬奖励二次。该犯涉案民事赔偿人民币6.3万元未履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已满二年,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出具证明,“在羁押期间,该犯无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出具证明,“罪犯李建福在我处服刑期间,未发生狱内又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李建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