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忠孝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中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62号
罪犯姜忠孝,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5801234032,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魏家庄村,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烟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鲁刑四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于2014年10月28日送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8月2日调入我狱继续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通过入监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本次提请周期内,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2016年8月3日该犯私传信件,扭曲事实,对抗改造,且在执勤警察处理过程中,该犯认错态度较差,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受到警告处分。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该犯系无劳动能力的精神病犯,其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按时服药,并能够完成监区分配的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时刻保持监舍的卫生。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该犯在治疗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按时服药,并能够完成监区分配的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时刻保持监舍的卫生。截止到2023年3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506.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次。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的《关于罪犯姜忠孝财产刑履行情况说明》记载,该犯被判处的附带民事赔偿24000元,罪犯姜忠孝亲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代其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4000元。至此,该犯涉案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忠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附:罪犯姜忠孝卷宗材料共1卷2册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