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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勇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南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20号

  罪犯张勇,男,1986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以(2019)鲁1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于2019年11月15日送鲁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况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及被害人带来的危害”。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标。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1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867分,获得表扬八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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