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守银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狱减建字〔2023〕减无第4号
罪犯李守银,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尹家堂村62号,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以(2020)鲁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一、被告人李守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李守银限制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7日以(2021)鲁刑核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刑初3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守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守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于2021年5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守银自入监改造以来,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书写到:自入狱服刑以来,在政府领导的教育和帮助下,我反思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从思想上认清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并深刻剖析了自己犯罪的根源所在,这使我从内心深处更加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的无可挽回的伤害和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从内心深处感到追悔莫及。(见46-47页)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入监后能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掌握文化、技术知识,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基本完成日常劳动改造任务。
济南市看守所出具的《死缓罪犯羁押期间无犯罪证明》载明“在济南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新的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在服刑期间,罪犯李守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制度,接受教育改造,完成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任务,截止到2023年3月份,该犯考核计分2070.6分,获得表扬奖励3次(见卷26-28页)。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守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附:罪犯李守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