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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读《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有感

  • 作者:宣传处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胡科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得到重视并实施,我们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现阶段,法治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理想生活方式。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变革是人们的期望,如何发掘并充分利用法治的本土资源,并在现代法治模式的基础上建构中国的法治?学者厉尽国所著《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理论与实践》一书,对如何发现、运用民间的习惯法资源,或者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对民间的习惯法资源加以吸收与提炼,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阐述。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人们往往能体会到法治的理想性与现实之间的矛盾,社会生活中那些“秋菊式的困惑”与“山杠爷式的悲剧”时有出现,传统习惯中那些解决纠纷的方式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碰撞不可避免。法律存在的背后是文化主宰。由于地域与血缘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熟人社会”,它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乡土社会”的痕迹。基于此,传统文化中以忠孝及信仰等因素为基础的规则,能够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更多的选择。虽然法律具有批判现实并促其向理想状态转化的功效,但法治不能仅仅局限于秩序工具这一定位,还要能实现文化对话、理解与融合,这样既能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成本,也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从历史经验来看,法律文化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自动稳定器”。当法律文化能够有效确立时,社会往往就具有较强的自我调适、自动稳定功能,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秩序。作为生活中的法律,习惯法具有弥补法律缺陷、促进法律信仰以及实现法治秩序的重要功能。

  作者从法律本质分析出发阐明习惯法的理论基础,说明人们认识与实践法律的过程也是法律塑造文化品格的过程,法律不仅意味着规范与秩序,还体现了文化和意义。书中所阐述的习惯法,是指在一定社会群体中通过经验方式产生,群体成员对其具有法之确信,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规范。习惯法往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大体符合人们所持有的价值观念,因而被人们所信赖和遵行,从而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如传统社会中的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等等,在劝善惩恶、广教化、惩偷治抢、维持村落秩序、保护山林和农业生产、举办公益事业、维护公益设施、保护村落共有财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历史角度观察和分析习惯法,我们发现在传统封建社会中,由于法律不能有效地深入民间,官方法有必要依赖习惯法实现民间治理。这些民间社会中的传统习惯法,生自民间,出于习惯,于乡民长时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具有解决纠纷教化百姓,达到社会和谐、百姓安居乐业的功效,在事实上承担了重要的法律功能。

  作者认为,从国家法治视野中,习惯法在法律发现、价值衡量、判例法方法、法律论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历史总会以某种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作者特别指出,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涵盖各个领域,比较健全,习惯法只是补充要素。当下,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对优秀传统文化中所体现的各种价值观念加以吸收,并对其作出确认、评析,予以重新吸收与运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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