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网】山东发布2022年涉家庭教育令典型案例
联合网讯 5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首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涉家庭教育令典型案例。
对实施盗窃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2020年6月,未成年被告人朱某某在社会不良青年的引诱下,多次盗割电缆,被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营区法院委托驻未成年人审判社会工作站的社工对朱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显示,朱某某成绩优异,上初中时父母分居,其跟随母亲生活,但母亲因病需定期前往外地治疗,致使其独自一人在东营生活,逐渐结交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父母监护的缺失、社会闲散人员的不良影响使其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认为,父母虽然分居,但依然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责任。本案中父母监护的缺失,是朱某某走向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给予朱某某父母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责令其父母多关注朱某某的生活状态和心理、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对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未成年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先后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朋友处收来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转账帮助并从中获利,被济宁曲阜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法庭调查,因孙某某的父母平时忙于生计,缺少对孙某某的陪伴与关爱,疏于对他的监护与管理,导致其一度沉迷网络游戏,沾染了不良习气,由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刑事案件宣判后,济宁曲阜法院向孙某某的父亲孙某甲发出《家庭教育令》,让其签署《家庭教育家长责任承诺书》,责令:一、孙某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注被监护人孙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尤其要加强与被监护人的沟通了解,关注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身心健康、思想状况;二、孙某甲对被监护人孙某某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帮助其改正不良习惯、不良兴趣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对被性侵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
家庭教育指导案
小兰(15岁)自幼由爷爷奶奶照顾,父母因工作较忙,对其疏于照顾。小兰的父母也因亲子陪伴不足对小兰产生愧疚心理,对其比较宠爱,对其使用手机未进行合理限制,也未对其学习、生活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小兰通过网络聊天与刘某某相识。刘某某在与小兰见面时,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行为。
为确保小兰的父母做好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工作,青岛城阳法院对其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调整工作、生活重心,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亲子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二、加强对孩子的全方位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性教育和安全教育,帮助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三、带孩子全面就医检查,陪同孩子参加心理疏导;四、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定期参加城阳法院联合有关机构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转变教育理念,更新教育方式,提升亲子沟通能力和监护能力。
对采用暴力手段管教子女的父母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高某某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缺少耐心,对未成年女儿高某甲关爱不够。在高某甲学习成绩不理想时,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实施殴打,其母亲亦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丈夫的管教行为听之任之。因发现高某甲藏匿习题集,高某某对其进行殴打,致其磕碰受伤。
淄博高新法院认为,高某某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教育子女。在发现子女有过错时,不能通过耐心的沟通、疏导来纠正,甚至采取暴力手段,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遂向高某甲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高某某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原因歧视女儿,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二、高某某夫妇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三、高某某夫妇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父母进行
家庭教育指导案
2021年11月,济宁任城法院法官在审理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时,发现张某、李某在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以各种理由未与两名未成年子女同住,未尽到抚养义务。经法官走访调查,两子女已出现叛逆、早恋迹象,甚至出现辍学的念头。
济宁任城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基于此,济宁任城法院向张某、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张某、李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两被监护人单独居住,应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和陪伴;二、要求张某、李某多关注两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尤其要加强与被监护人的情感沟通,不与两被监护人同住时应保持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频次(包括但不限于探望、视频通话等),了解被监护人的身心发展状况;三、要求张某、李某与两被监护人的学校老师多沟通交流,详细了解两被监护人的学业状况,及时帮助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
对致子女辍学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王某与丈夫因家庭矛盾分居,并将孩子田某某带离学校。王某的行为未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田某某受教育的权利,致使田某某面临辍学的危险,且忽视了田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济南高新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本案中,田某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为田某某的母亲,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其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王某因自身原因致使田某某面临辍学,侵害了田某某的受教育权利,应予纠正。济南高新法院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对田某某的监护义务,尊重田某某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其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二、多关注田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让田某某获得更多的关爱,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促进身心健康成长。
对监管缺失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刘某甲的父母刘某某与张某某于2015年通过诉讼离婚,刘某甲由其父亲直接抚养,但其父亲刘某某未履行实际抚养义务,抚养费一直由母亲张某某支付。刘某甲自四年级下学期起到某外地学校就读,其父母长期在外地工作,致使刘某甲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独居状态。其间,刘某甲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沾染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甚至参与盗窃、斗殴等违法行为。
临沂兰山法院认为,刘某甲父母离异后,二人皆外出务工,经专业司法社工评估,其父母的监护理念和监护能力均为欠缺状态,家庭监护能力处于中风险等级,导致刘某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临沂兰山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监护人刘某某、张某某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做到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与未成年人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二、责令监护人刘某某、张某某至兰山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青橙计划”家庭教育指导办公室报到,接受相关家庭教育指导,按时参加亲职教育、家庭教育课程。(记者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