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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区法院:2名“老赖”因犯拒执罪被判刑

  • 作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1日

  总有一些输了官司的被执行人

  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能力

  千方百计把钱藏起来、把财物转移出去

  或玩人间“蒸发”的伎俩

  拒不履行

  殊不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近日,陵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陵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原告孟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四原告向陵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2日,陵城区法院依法做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人李某某存放在陵城区郑家寨镇被告人王某某处的木板加工设备一宗,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财产被查封仍私自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财产用于清偿其它债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转让被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经陵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孟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四原告向陵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陵城区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

  陵城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人李某某存放在陵城区郑家寨镇某村被告人王某某处的木板加工设备六套、锅炉一个、地板车十六辆、成品及半成品原材料一宗,并当场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6月22日,陵城区法院向被告人李某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拒收。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上述财产被查封仍私自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转让被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因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裁定而拒不执行,被告人王某某有协助执行法院裁定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因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某与四名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全部案件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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