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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执行三庭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一)基本案情

  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与马某某排除妨害民事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原告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位于莱城工业区南山阳村东北土地〔莱芜市国用(2012)第1190号〕内的设备、平房拆除,将种植的树木迁出,恢复原状。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马某某未履行义务,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向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城法院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现场勘察,法院查明在涉案场所内有生产、生活用房两间,旧房子几间,选矿机一台(已废弃),还有几百棵树。经与林业部门联系,要迁出这些树,必须办理采伐证,如果没有被执行人配合,难度很大。莱城法院向被执行人马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迁出树木,恢复原状,但马某某一直未予履行。后莱城法院以马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马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被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取保候审。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2日向莱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期间,马某某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莱城法院判决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书,而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执行人在归案后积极履行且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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