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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执行三庭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将其司法拘留后发现巨额财产线索,以涉嫌拒执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张某海、张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陵法院)于2013年 3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海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张某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7672.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海、张某一直下落不明,经乐陵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被执行人张某在天津市被抓获。2015年月23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15日,后张某履行10000元。2017年4月6日,执行法院到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张贴悬赏公告,并以不如实申报财产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执行期间,乐陵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手机绑定其姑名下的银行卡。经过查证,该卡系由张某占有、使用,张某、其姑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购买比亚迪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其表叔王某某名下。同时,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自2015年7月份开始在天津市经营石材加工厂,并于2017年3月份将该厂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某。

  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拒不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罪,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1日将其移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张某履行全部义务。2018年4月27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执行涉及民生。本案被执行人认为案子拖一拖、躲一躲就可以成功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可入罪判刑。本案对张某拒执罪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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