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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执行三庭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被执行人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拒不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李某脂与李某辉合伙购买挖掘机。2009年3月31日,李某脂与李某辉签订分伙协议,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归李某辉所有,以万北镇名义外欠的首付款和全部银行按揭以及与李某辉经办的挖掘机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李某辉承担;李某脂的投资款转作李某辉的借款,李某辉按利率15‰支付利息。李某辉未按协议履行,形成诉讼。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原、被告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偿还挖掘机至2009年5月31日所产生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本息。二、被告李某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脂借款本金及利息552843.7元。案件受理费 8038元,被告负担。

  因李某辉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某脂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依法向李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李某辉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经查,2010年至2011年间,李某辉收入工程款60万元,2013年7月23日,李某辉收入工程款44.99万元,李某辉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017年6月28日,法院以李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7月13日,李某辉到案接受讯问,李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14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辉作为被执行人已实际取得工程款收入,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也教育了其他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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