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智能检索 |
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执行三庭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经营和生活活动,收取的款项不履行判决义务,数额巨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一)基本案情

  贾某与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薛城法院)判决令翁某某偿还贾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薛城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东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年底,翁某某将山东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转让于王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向翁某某的农行卡汇款560,000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过其妻子林某农行卡两次收取厂房转让款共计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将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并通过吴某某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该房屋转让款40余万元。但翁某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薛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2017年3月31日翁某某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4月28日被逮捕。在该案审理期间,翁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贾某还款456,352元,贾某对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谅解。薛城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以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借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收取款项却拒不还款,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主观恶意深,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很坏。对其进行打击,能收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