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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执行二庭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5日

  ——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将房产无偿赠与亲戚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则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沧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执行立案,并向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沧法院先后对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6年11月29日,李沧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2008年8月22日,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证明,证明曹某某于2002年12月11日以14642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东苑绿世界小区13号楼一单元401户房产,曹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与曹某(系曹某某的堂妹)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无偿赠与曹某,并到胶州市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后曹某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曹某。2010年,曹某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因被执行人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沧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曹某某移送公安侦查。2017年7月2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曹某某付清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经审判,2017年11月20日李沧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不仅对拘留、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置若罔闻,并且在有能力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故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老赖”行径,虽然在审判期间履行了全部义务,可以从轻罚,但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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