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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中祭奠过失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否承担责任
  • 作者:新泰法院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案情】每年清明节,人们都会祭奠祖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李某却因为清明祭奠惹上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8年清明节,李某到村东的山中祭奠时焚烧了纸钱,当天风力比较大,点着的纸钱引着了附近王某承包该村山林中栽种的山楂树、杨树等树木,由于前段时间雨水较少,天气干燥,虽然李某及时拨打了火警电话,但等消防员扑灭山火时,王某栽种的山楂树、杨树等树木已尽数烧尽。得知情况后,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到场后,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遂对李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又对王某的财产损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王某认为,由于李某焚烧纸钱引起山火造成其栽种的山楂树、杨树等树木烧尽,其损失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则认为,其是因为清明祭奠过失引起的山火,清明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其主观并非故意,所以不应赔偿。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告知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因焚烧纸钱引起山火造成其山楂树、杨树等树木尽数烧尽的财产损失。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清明祭奠时因过失引起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承担何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李某在清明节时祭奠,因焚烧纸钱引发山火造成王某栽种的山楂树、杨树等树木尽数烧尽,虽然主观并非故意,但依然要承担责任,只不过因损失数额较小,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对李某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未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李某应依法赔偿其因祭奠焚烧纸钱引起山火造成王某山楂树、杨树等树木烧尽的财产损失。当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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