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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何某某诉曹某乙人身伤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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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 ||
何某某与被告曹某乙的父母因水沟排水问题发生纠纷,被邻居劝开后各自回家。早饭后9点,被告曹某乙到原告家门前,此时原告何某某刚从家中出来,被告曹某乙上去就用拳头殴打原告,将其打倒在地,被邻居拉开。这时,原告曹某甲推着小车回来了,原告曹某甲见状因此与被告曹某乙发生撕打,后被邻居隔开,两原告回家后关上大门。下午6点左右,被告曹某乙兄弟三人再次到原告住处谩骂,原告曹某甲电话报警后,沂南县湖头镇派出所出警并作立案调查处理,以被告曹某乙将原告何某某、曹某甲殴打致轻微伤为由,作出了对被告曹某乙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5月24日,原告何某某到沂南县人民医院做了CT检查,颅脑CT显示未见明显异常,该院病历记载:原告何某某神志清,左眼睑肿胀,左颈部软组织压痛,左肘部皮肤擦伤2×1厘米,余(一)。原告何某某支付CT费250元,取药176.79元;2010年5月27日、5月28日,原告何某某又两次在沂南县人民医院取药花183.99元。2010年5月28日,原告何某某到沂南县苏村中心卫生院住院住疗,该院入院诊断为头外伤反应。 2010年8月1日,原告何某某办理出院手续。原告何某某出院诊断结论为:头外伤反应、脑震荡(?)、贫血。出院时情况:神志清,精神可,食欲欠佳,头痛头晕伴有耳鸣,较前好转,有时胸闷、胸晃,无胸痛。原告何某某在该次住院期间,实际在苏村卫生院住院治疗26天,其余时间为在家服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71.35元;2010年8月10日,原告何某某又到沂南县苏村中心卫生院办理住院手续,至2010年8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721.43元;2010年8月22日,原告何某某再次到沂南县苏村中心卫生院办理住院手续,至2010年10月2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182.15元。2010年6月3日,原告何某某伤经沂南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花鉴定费200元。2011年1月24日,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花鉴定费420元。 2010年5月25日,原告曹某甲在沂南县人民医院购买307.56元的西药。原告曹某甲伤经沂南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花鉴定费200元。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曹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花鉴定费320元。 沂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同村近邻,并且具有近亲属关系,在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均应本着理性、平和的心态,互谅互让,妥善解决。被告在其父母与原告因水沟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后,方法简单粗暴,使纠纷升级,并将两原告打伤,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曹某乙应当对原告何某某、曹某甲因治疗外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何某某在纠纷发生七日后到沂南县人民医院进行伤情检查,十余天后到沂南县苏村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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