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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并辱骂执行干警 一被执行人被罚款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2日

2023年1月5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一起被执行人言语辱骂执行干警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郭某处以责令具结悔过、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2011年8月1日,池州市某建设公司与宣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池州某建设公司承接宣城某公司厂房及检验车间等工程建设,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及逾期支付责任条款等。工程完工后,宣城某公司仍拖欠池州市某建设公司工程尾款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后,池州市某建设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将宣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判决宣城某公司支付池州市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640962元及违约金。然法院判决生效后,宣城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池州市某建设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宣城某公司承诺在2021年6月14日全额履行拖欠的工程尾款及违约金,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2023年1月5日,池州市某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恢复执行当日,执行干警遂立即冻结了宣城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料没过多久,宣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电话联系执行干警质问法院为何冻结了其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账户,并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气焰十分嚣张,严重侵犯了执行干警的人身权益,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尊严。期间,执行干警始终保持冷静,耐心地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劝其保持理性,并不断向其释明案件解决方法,但郭某依旧置若罔闻。宣州法院遂准备将其强制拘传至法院,谁知其已自行来到法院准备继续质问执行干警。面对丝毫无悔改之意的郭某,执行干警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迫于司法拘留强制力的威慑,同时经过执行干警的说服教育,郭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自愿出具悔过书。鉴于被执行人郭某主动认错悔过,法院决定给其一个悔过的机会,取消司法拘留,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被处罚的郭某终于意识到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当场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同意积极解决问题,后在执行干警的组织下和申请人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干警也将被执行人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账户予以解冻,并重新冻结了该企业的其他银行账户,以免给企业运营带来不必要麻烦。下一步,执行干警将从被执行人企业被冻结账户中划扣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以快速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法官提醒: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兑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辱骂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对执行措施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出言需谨慎,三思而后行,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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