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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金审|签了“保证人配偶声明”,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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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7日 | ||
本意是同意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却不料自己也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配偶声明”究竟该如何定性?南京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1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因经营需要向H公司借款800万元,袁某身为股东为公司的上述借款与H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在4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某作为借款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在保证合同附件“保证人配偶声明”和“财产共同拥有人”上签名,称本人为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履行与H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约还款,H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保证人袁某及其配偶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袁某、朱某均应在420万元的范围内对H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保证是为他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保证时,应当从严把握。本案中,虽然朱某签名的两份材料有“提供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但依据朱某是保证人的配偶、两份材料系保证合同的附件、两份材料的名称均与朱某的配偶身份有关等事实,朱某的真实意思是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同意保证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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