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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不赡养继父 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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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3日 | ||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近日,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某某的两名继子必须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向李某某支付赡养费300元。 ■案情 1993年10月,李某某与魏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魏某某有3个儿子。婚后,他们未生育子女。这个新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时,魏某某的大儿子刘达(化名)20岁、二儿子刘珥(化名)16岁、三儿子刘叁(化名)14岁。 2018年11月,李某某与魏某某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如今,李某某已78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固定住所,每月靠低保金维持生活。近日,李某某将刘达、刘珥、刘叁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庭审 庭审中,刘达认为李某某与母亲魏某某结婚时,他已年满20周岁,有劳动能力。李某某没有抚养他,故他没有赡养对方的义务。 “我在16岁时外出打工,靠自己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原告没有抚养我。”刘珥说。 刘叁也认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他的理由是:一、李某某有亲生子女;二、李某某对他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他上学时的开销都是靠他和哥哥打工挣来的;三、他身患疾病,没有能力尽赡养义务。 清水河人民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达随其母与原告共同生活时,已年满20周岁,其主要经济来源为种地和外出打工,故原告与刘达未形成抚养关系,刘达无赡养义务。刘珥、刘叁随其母与原告共同生活时均未成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对刘珥、刘叁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刘珥、刘叁对原告有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疾病、当地生活水平及赡养人情况后,法官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此案主审法官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是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 这里所说的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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