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沂南县人民法院 http://lyynfy.sdcourt.gov.cn
就手术潜在风险或并发症是否存在过错,患者负有举证责任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8日 | ||
2019年9月17日,李某某因发现前纵膈肿块2+月进入被告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前纵膈结节待查:胸腺瘤?淋巴结?”。该医院为其安排相关检查,决定择期手术。 9月19日,被告告知原告需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电视胸腔镜下纵膈肿瘤切除术,告知其手术目的包括进一步明确诊断、切除病灶,以及手术潜在风险和对策,包括术中根据病变情况或因解剖部位变异变更术式:术中因胸腔粘连重或出血等其他原因需中转开胸手术;术中损伤神经、血管及邻近器官……,特殊风险或主要高危因素:可能出现的包括在上述所交代并发症以外的特殊风险: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和意外,医生会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经过术前沟通,患者家属愿意承担相关手术风险及手术费用,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确认已被告知将要进行的手术方式、此次手术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可能存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关于此次操作的相关问题。 9月20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电视胸腔镜辅助下胸腺切除术,术中探查见胸腔内粘连重,手术操作困难,遂延长第4肋间切口10cm,撑开器撑开肋间,暴露手术视野……切除肿块……。术后给予防感染、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在长期医嘱单中,当日记录医嘱:胸背心外固定,9月27日停止。 9月21日,原告感觉右侧胸部伤口疼痛。9月22日,原告感觉伤口疼痛缓解,复查胸部CT,诊断为:右胸部分肋骨骨折(该诊断报告系由原告自己领取)……目前纵膈肿瘤已切除等。被告继续给予原告防感染、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9月24日,原告感觉右侧胸部伤口处疼痛明显,被告给予曲马多口服止痛治疗。 9月27日,原告因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情况记录:患者一般情况可,感右侧胸部伤口疼痛缓解……伤口无红肿愈合可。出院医嘱:不适随访。被告医疗人员告知其出院回家慢慢休养。 出院后,原告仍时感右胸疼痛,于10月16日在乙医院进行MR检查,诊断结论:……3.右侧部分肋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肿胀……。 现原告认为,被告进行胸腺瘤手术时,造成原告右侧肋骨骨折,术后未告知原告家属,未采取有效措施,其不当诊疗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害和痛苦,故向大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42807.85元。诉讼过程中,对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原告肋骨骨折是否超出合理的手术风险和并发症范畴,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因被告的手术行为造成原告右侧部分肋骨骨折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手术行为及其术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隐瞒或处置不当等过错,原告肋骨骨折是否属于胸腺切除术的合理风险或并发症范围,在发现原告右侧部分肋骨骨折后,被告是否给与了恰当的医疗处置。 对此,被告举示了证据证明在原告入院后、手术前,被告曾与原告及其家属就手术目的、手术方式、潜在风险和对策、特殊风险和高危因素等进行沟通了与告知,其中包括术中可能损伤神经、血管及邻近器官的潜在风险,以及其他并发症的特殊风险,肋骨属邻近器官;术后经CT检查,诊断原告右胸部分肋骨骨折,该诊断报告系原告自行领取,被告对原告进行抗感染和止痛等治疗措施,故不存在被告在术后故意隐瞒原告右胸部分肋骨骨折的情形。加之手术后,原告即遵医嘱购买了胸背心,被告在长期医嘱中记录胸背心外固定至出院之日,继续行抗感染和止痛治疗,原告也自认被告医疗人员告知其出院后回家“慢慢休养”,故原告关于被告未对原告肋骨骨折采取医疗措施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被告对于原告的病情进行了诊断,予以了手术治疗,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部分肋骨骨折系原告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所致,也未证明该后果超出了胸腺切除术本身存在的风险或并发症范畴。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关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实施不当导致其肋骨骨折,且隐瞒肋骨骨折,未尽告知义务,也未就肋骨骨折进行医疗处置等主张,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乃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前预见并告知了患者及家属手术中可能变更手术方式,以及可能造成邻近器官损伤的潜在风险,手术中用撑开器撑开肋间,以暴露手术视野的过程中,造成了患者部分肋骨骨折,术后,被告对患者进行了抗感染和止痛治疗,并给与了胸背心外固定以帮助肋骨恢复。在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已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并采取救治措施对损害后果进行了控制;而原告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对于“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现原告放弃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视为其未完成举证责任,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
||
|
||
【关闭】 | ||
|
||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8号 电话:0539-3221008 邮编:276300
版权所有:沂南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