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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按揭买的车,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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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7日 | ||
2009年4月,赵荣和韩颖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8日,两人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赵荣父母家中。婚后前几年,一家人和和美美,但好景不长,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夫妻二人时有争吵,纠纷不断,直至处于分居状态。2018年5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开始新的生活。赵荣和韩颖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和感情状况等因素,双方同意一人一个:儿子由韩颖抚养,女儿由赵荣抚养。债务,一人一半两人在婚后没有积蓄和存款。非但如此,韩颖使用信用卡透支68903.24元用于家庭生活,利息和罚息还在不断增加,赵荣同意和韩颖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汽车,如何分割?赵荣和韩颖婚后置办的唯一财产是一辆通过按揭方式购买的汽车。车价14万元,首付5万元,截止2018年5月,尚欠本金5万元。这辆车平时由赵荣使用,并偿还按揭贷款。关于这辆汽车的分割方式,双方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协议离婚未果。于是,赵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准予赵荣与韩颖离婚。二、婚生女由赵荣抚养;婚生子由韩颖抚养。由赵荣、韩颖各自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均享有探望权。两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三、信用卡透支金额68903.24元,包括该欠款在清偿前利息和罚息还在不断增加部分的债务,由赵荣和韩颖各自承担一半。四、驳回赵荣和韩颖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就汽车的财产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以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对汽车进行处理。赵荣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院判决第四项;三、汽车归赵荣所有,赵荣折价补偿韩颖3万元,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以案说法 01本案争议的焦点 婚后按揭购买的车辆应否分割?若应分割该如何分割? 车辆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分割。一审法院虽认为双方对于车辆均等享有一半份额,但因其价值不明不予处理,双方可待车辆价值明确后,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属于法律适用的错误。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该车辆购买于2017年3月,车价14万多尚欠按揭贷款本金5-6万,即已支付车价款8-9万;考虑到车辆登记在赵荣名下并由其还车贷,其在离婚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并结合车辆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由赵荣补偿韩颖车价款3万元。 02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应当是客观原因在离婚时确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头绪繁多,一时难以查清的,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以待析产后再分割;二是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进行分割;三是因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四是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但在离婚之时确实很难调查取证的财产。 03一审裁判不当和二审裁判正确的理由 汽车属于韩颖与赵荣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的事实认定清楚,且财产数额不大。一审法院因为双方就该车辆的财产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对车辆不予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车辆系赵荣使用,并由其还按揭款,车辆可归赵荣所有,并由赵荣就车辆现有价值折价补偿韩颖。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价值未协商一致,二审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该车辆购买于2017年3月,车价14万多尚欠按揭贷款本金5-6万,即已支付车价款8-9万;考虑到车辆折旧,以及赵荣在离婚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酌情认定由赵荣补偿韩颖车价款3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予以改判。 法官寄语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可现实生活中,却时常上演着夫妻琴瑟失调的一幕幕。即使破镜难圆,也希望劳燕分飞的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好聚好散,从此一别两宽,余生各自安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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