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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法院: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 狗主人被判赔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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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5日 | ||
当前由于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猛犬伤人”事件也常见诸报端。新颁布的《民法典》专门对动物的文明饲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近日,裕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狗绳致他人摔倒受伤的案件。 刘某、宋某与王某某同在市区某小区居住,2020年5月13日早晨,刘某与宋某在小区分别遛自己的宠物狗“拉布拉多”犬时,起先两人牵绳遛狗,在到达一处人员较少的地方后,刘某、宋某认为此处不会有人经过,便松开狗绳让狗自由活动。就在两条狗带着狗绳互相追逐、跑跳时,王某某骑自行车行至此处摔倒。事后,王某某称其倒地原因系自行车轧到狗绳,狗在奔跑时带动狗绳将其自行车拽到,致其受伤。 事发后,刘某、宋某与王某某的邻居一起将王某某送往市区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外踝撕脱性骨折,刘某支付了门诊费610元,同日,王某某转入市区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1天,医疗费2万元,刘某为王某某垫付5000元。 王某某未能与刘某、宋某就赔偿协商成功,王某某的女儿报警,经派出所调解无效,王某某诉至裕华法院,要求刘某、宋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宋某与王某某就王某某倒地原因产生争议。对于王某某倒地的原因,该小区的监控未拍摄到事发时的经过。庭审中查明,刘某、宋某饲养的犬只未办理养狗许可证。 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宋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牵绳遛狗,造成原告王某某摔倒受伤,二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无监控视频证实确系轧到二被告的狗绳所致,但根据原告及二被告的陈述,事发时,只有原告、二被告及二被告所饲养的犬只在场,故即使原告不是轧到狗绳摔倒,二被告饲养的犬只作为大型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物,其对原告会造成心理恐惧进而导致原告摔倒,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宋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宋某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如何合理养犬,如何处理犬类伤人纠纷,今年出台的《民法典》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狗咬了人还是狗咬了狗,或者狗撞倒了老人小孩,又或者碰坏了他人财物,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石家庄市出台相关养犬管理规定,但宠物伤人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养狗是公民权利,宠物能给人带来很多乐趣甚至是精神寄托,但是饲养宠物的前提应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尤其在出入公众场所时要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尽量减少对周边人的影响和伤害,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牵好绳子,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我们要让“遛狗必拴绳,遛狗必清粪便”的观念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 还是那句老话:遛狗,遛狗,牵着,那才叫遛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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