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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的快递货物,500元的丢件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4日

     刘艾经营有一家女装店,专门销售某品牌服装,受电商冲击,出现大规模滞销情形,为减少损失,刘艾提出由厂商回购3万元服装,几经协商,厂商同意。刘艾随即安排退货事宜,前往一家快递公司进行咨询,约定上门揽收。快递员如约上门收件,并收取快递费用100元。寄件时,快递员告诉刘艾3天左右即可运到,眼见1周过去了,厂商还未收到退货,快递信息也迟迟没有更新。刘艾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经反复核实查证,快递公司答复刘艾:快件已经丢失。刘女士,快递单背后附有限制赔偿条款:“寄件人对快件不选择保价的,寄件人有权在《详情单》上对快递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损毁灭失的,按寄件人的选定进行赔偿;如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既然您寄件时没有进行保价,也没有选定价值,根据该条款,我们最多只能赔您500元。经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刘艾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3万元。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刘艾货款3万元。快递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快递公司对保价的邮件或寄件丢失的,应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未保价的,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援引前述限制赔偿规定抗辩的前提,是要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述规定。快递单据由快递公司提前制定,其有关保价和限制性赔偿的规定,对普通寄件人而言是一种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对该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是否向寄件人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刘艾的货物丢失在向收货方投递阶段,系履行递送义务过程中,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快递公司未在营业场所粘贴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快递单背面是否保价等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未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程度,货物丢失是因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引起,因此无权援用该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进行抗辩,对其只赔偿500元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为了规范快递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更好维护寄件消费者的权益,在快递企业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寄件消费者的判决。

【法官寄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形大大增多,小到银行开户、手机入网,大到房屋、车辆买卖等,快递物流也概莫能外。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应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对于免除和限制责任条款,应当进行强调、提示、告知,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避免格式合同成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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