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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买卖柴油,两男子被判刑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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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4日 | ||
近日,福建将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高某、叶某等人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柴油并出售,以赚取利润,其中叶某每个月领取2500元工资及占5%的股份。后高某、叶某等人将陆续购进的柴油囤放在其承租的位于将乐县水南镇物流园A区4号楼2号店面,并改装三辆三轮摩托车用于运载柴油,以每升5元左右的价格,将柴油出售给将乐县某物流公司的货车以及其他过路车辆。2020年4月10日,叶某在给货车加柴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其囤放柴油的店面内扣押到9.58吨劣质柴油,并先后依法扣押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3辆、正方形塑料桶8个、铁桶2个、白色塑料桶4个、发电机4台、蓄电池4个、油泵2台、蓝色塑料桶16个、无线pos终端1台等。同月23日被告人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截至2020年4月9日止,高某、叶某等人共违规销售柴油合计78698元。4月9日晚,高某、叶某等人又以5000元/吨的单价购进柴油11.04吨,合计55200元。综上,高某、叶某非法经营柴油数额为1338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叶某在没有办理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经营额为1338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高某、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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