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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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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4日 | ||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庄某某(另案处理),由庄某某在三明市内向李某某、林某某、阮某(均另案处理)收购办理的公司资料(包含营业执照、结算银行卡、银行U盾等),后将上述公司资料转卖给他人。经查证,被告人陈某某共买卖公司资料12套,其中营业执照12本,有效结算银行卡12张。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绿景花园住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他人银行卡2张。 2020年10月10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进行了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2本,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4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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