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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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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2日 | ||
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宣教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天津高院筛选了近年来天津法院审理的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7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感恩敬老,善待优待老年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孙某某诉某博物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66岁的孙某某通过提前网上预约的方式,与其夫、其子共同前往某博物馆参观。13时15分许,孙某某在博物馆某展厅内的台阶处迈步下最后一级台阶时,回望同行家属,左脚部分踩空,不慎跌倒,左侧髋部着地。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处的台阶呈不规则状分布、宽度不一,台阶侧立面安装了发光警示条,便于行走处铺贴了小脚丫图案,里面印有“小心台阶”的文字。孙某某摔倒后,与家人自行离开博物馆,于当日15时18分许被送至医院急诊,并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主要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其他诊断为高血压、心律不齐等。经鉴定,孙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治疗期间,孙某某累计支出各项医疗费用65159.5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博物馆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应纳入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可以分为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和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不同的公共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不同的。本案中博物馆作为公益性场所,负有比经营性场所更轻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场所设施设备存在缺陷、缺乏有效警示和安全防范措施、怠于救治等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博物馆内某展厅不规则的台阶分布改变了游客的正常行走习惯,增大了受害风险,虽然博物馆通过安设发光警示条和铺贴小脚丫图案等形式进行常规警示防范,但该防范措施就不规则台阶的潜在风险情况而言并不充分,从监控视频可见,事发处的最后一级台阶比倒数第二级台阶明显变宽,孙某某的摔倒与其对台阶宽度的认知及预判偏差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另外,孙某某下台阶时已经注意到台阶的存在并且顺利下行至最后一级台阶,踩空摔倒时正在回望家属,其损害结果发生与其自身专注和谨慎程度不高也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某是老年人,陪同参观的家属有随身照顾义务,孙某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子缺乏预见、疏于防范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对孙某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博物馆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处博物馆对孙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案涉博物馆属于公益性场所,老年人通过提前预约可免费参观,但是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虽然公益性博物馆不属于经营性场所,但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的裁判启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场馆设计、场景布置上,从视听、体感和安全等多角度做好规划。从老年人的自身认知能力、肢体活动能力等多方面考虑现有设施可能给这一弱势群体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而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和隐患防范措施。此外,老年人及其家属也应提升风险意识,老年人前往公共场所最好有成年子女陪伴。同行成年子女应视老人身体状况,做好充分的出行准备工作,出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随身照顾老年人,选择安全的时间和地点,在公共场所帮助老年人最大程度分辨、识别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路线、方位、场馆等,使其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事故,确保老年人健康、安全、放心、愉快出行。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刘永强,齐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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