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沂南县人民法院 http://lyyn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法有温度 亦有尺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7日

【简要案情】

顾某娟与任某远均系青岛某皮革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饮料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视作轻微违纪”。2019年9月份,任某远多次举报顾某娟将馒头从食堂带出,顾某娟报警要求处理任某远。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任某远向顾某娟赔礼道歉,顾某娟原谅任某远;任某远在公司班组会向顾某娟公开道歉,说明情况,由公司工会主席李千主持会议”。2019年9月23日上午,任某远在公司班组会上说明了情况,并向顾某娟道歉。诉讼过程中,任某远提交了公司说明以及视频光盘,证实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了赔礼道歉的义务。

【裁判要点】

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履行。根据顾某娟与任某远所在公司提供的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内容,足以认定任某远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完毕,其已在公司班组会上向顾某娟赔礼道歉,顾某娟称任某远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任某远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不予支持。顾某娟要求任某远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顾某娟对任某远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大到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实际司法过程中,应审慎衡平,找到双方了利益的平衡点。过犹不及,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有温度,亦有尺度,规矩绳墨,双方皆受其约束。通常情况下,名誉侵权的事实限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如果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消除了不良影响,不应扩大赔礼道歉范围。“得理不饶人”,亦不可取。扩大道歉范围对被侵权人并无益处。本案中,任某远行为虽有失道义,对顾某娟的名誉在公司班组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其已公开在公司班组会上对其赔礼道歉,顾某娟心结难解,诉至法院,再次主张其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莱西市人民法院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