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错过微信群复工通知,员工被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法院判了!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8日 | ||
微信群当下成了 基本案情 李女士就职于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020年11月3日,公司在职工群里发布通知称,所有工人先带薪休息三天。11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在职工群内发布车间员工第二天上班的通知,但厂长未转发和通知到员工。因错过这条复工通知,李女士一等就等到了被开除的公示。11月20日,公司对李女士以无故旷工七天以上为由,按照厂规、厂纪作出开除决定,李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2月,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该公司应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万余元及剩余工资400余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宁波市奉化区法院提起诉,认为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公司陈述其在工作群里发消息通知了李女士,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已接收到该条通知,公司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李女士未收到上班通知,且其间公司又发生上班职工与保安冲突事件,导致李女士未上班超过七日以上,公司由此认定李女士无故旷工超过七天视为自动离职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为由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做法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支付李女士赔偿金2.7万余元。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至少体现“三个符合”: 1.主体符合。由用人单位内的行政系统最高层级、全面统一管理机构来制定。此由规章制度平等适用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特性决定。 2.内容符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不得超越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因为规章制度可谓劳动法在某一特定作用场域的细化、补充适用,自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原则与规定,但又不宜泛化约束非与劳动关系关涉的其他领域。 3.程序符合。需民主程序制定及事先公开告知。由此防止用人单位专断而致双方利益失衡,从而保证规则正当与法的可预测。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