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中止探望子女,可以提起诉讼吗?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2日 |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以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要求对方中止探望,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张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三子女李某甲(8岁)、李某乙(6岁)、李某丙(3岁)均由李某抚养,张某对三子女享有探视权。后因李某不配合张某对子女行使探视权,张某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张某探望三子女。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本案中,张某对三子女的探望权已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并生效,李某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协助张某探望三子女,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李某请求中止探望,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而是属于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故李某起诉要求张某中止探望三子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其起诉。李某可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情感的需求和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探望权的行使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如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写人:王静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