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在线诉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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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9日 | ||
摘要: 互联网作为这个时代的伟大产物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司法作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重要领域,无疑在互联网大环境中受益良多,互联网+司法的模式使得线上诉讼应运而生,在线诉讼具有高效便捷等优势,尤其当下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为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线诉讼的确缓解了司法资源的紧张,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在线诉讼也存在一定问题,因其依托互联网这个平台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难免会因技术和流程上存在的瑕疵影响办案质量,鉴于此,必须制定具体明确且行之有效的在线诉讼规则,为在线诉讼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保驾护航。 本文创新点:本文在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文件关于在线诉讼规则规定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践,着重探讨在线诉讼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机制完善,例如,如何确保人、案、账号的统一,如何确保在线举证、质证的快捷性和合法性等,以求更好的服务司法实践。 一、在线诉讼概述1、在线诉讼的由来在线诉讼是一种依托律师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互联网庭审及宣判、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的新型诉讼服务模式。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该法院定位于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互联网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自此,互联网法院便为公众维权开辟了新渠道,线上诉讼成为司法进程中的又一亮点。 2、在线诉讼的利弊分析互联网法院就是这个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典型产物,也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一系列的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通过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①]在线诉讼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无纸化”审判,综合运用互联网的新兴技术,无疑会推动审判流程的再造和诉讼规则的重构,尤其对于审理上述新类型案件,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新,在线诉讼模式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而言,它的出现不仅是审判体系的创新发展,更是便利当事人诉讼的高效维权利器,同时还是集约化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新思路。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满足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平稳运行。[②]另外,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违法侵权甚至犯罪的行为悄然而至,线上诉讼的出现强化了互联网空间秩序的规范治理,通过对更多新型互联网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及时总结研究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公正裁判引导和规范网络行为,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能力,促进全面提升重要数据资源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打造公平诚信、用户放心的网络环境。然而,网络是把双刃剑,以网络为载体的线上诉讼作为新生事物,因其适用时间尚短,可借鉴的经验和成功案例较少,具体可操作的适用规则尚不完善,故实践中线上诉讼在适用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诸如虚假诉讼的出现不能有效规避,技术瓶颈和障碍不能及时高效的审理,诉讼流程的完整性难以保证无形中延长了诉讼期间,另外,一刀切的线上诉讼模式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技术终端的落后不能准确的查证证据的真伪,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官或当事人的排斥使得在线诉讼的适用率低下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使得在线诉讼的的推行步履维艰,究其原因,在于在线诉讼的规则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不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当事人和法官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敢轻而易举的适用在线程序处理案件,或是在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本文从剖析在线诉讼规则出发,分析在线诉讼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及其原因,着重探讨在线诉讼规则的机制完善,从而能够对在线诉讼的顺畅运行和我国智慧司法的推进有所助益。 二、在线诉讼规则的基本内容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在线诉讼的基本规则在线诉讼作为新的时代产物在其适用过程中有利有弊,对待线上诉讼,我们要以包容的心态对待新生事物,给它足够的成长空间,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剖析和细化线上诉讼的运行规则,并对其不断完善和细化,使其更能迎合现代司法的需求。在线诉讼规则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身份认证之“人、案、账户”相匹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该条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当事人参与诉讼需要进入特定的诉讼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账号,之后才会进入立案等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身份认证是案件审理的必要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线上审理案件要求身份认证必须“人、案、账号”匹配一致。《规定》明确可以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的在线认证,实践中线下办案也是如此,但是真正将身份核对搬到线上,如何准确高效的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确是个难题,法官、当事人分属三地,仅凭当事人自行上传的身份证件、证照是否能够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我们可以综合运用手机号码、支付宝、微博等实名认证综合评判,但是目前网络实名认证的主体、方式和标准并不统一,这也就很难确保行为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线上诉讼服务平台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互通互联,再辅之以网络实名认证的平台,以此来确保行为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简化认证程序和缩短庭审时间,初次的身份认证效力及于之后诉讼的各个环节。根据《规定》要求,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使用唯一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且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使用的应当有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③]确保“人、案、账号”的匹配一致。 2、在线举证之实时便利规则《规定》第九条明确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条为便利当事人提交证据,规定了线上和线下两种证据类型的具体举证方式,对于电子证据,若证据为当事人自己占有,当事人可以将链接或者资料直接上传诉讼服务平台,互联网法院可以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获取相关案件的结构化信息并导入诉讼服务平台;对于线下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转化为电子数据后再行上传至诉讼服务平台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使用。在举证这一方面,充分显示了线上诉讼利用技术手段的优势,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技术手段完成证据的迁移和可视化呈现,为当事人的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之技术转化不失真规则《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本条是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的阐述。该条涵盖了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式进行审查,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④]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的传输应该保证其实时性,防止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证据伪造和再加工。另外,为保证所上传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性,电子数据在通过技术手段转化上传的过程中要保证证据不失真,这就对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4、在线庭审之合法有序便捷规则《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该条是对线上庭审适用范围的规定,线上庭审适用的案件类型没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综合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可以适用线上诉讼进行庭审,线上进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将该环节改为线下进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对庭审程序简化的规定,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节省庭审时限,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线上庭审部分程序可以简化进行甚至合并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线庭审必须得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规定》第十四条是对庭审纪律规则的规定,在线庭审出现网络故障、技术错误等情形时,当事人的庭审行为必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电子送达之及时有效规则《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对送达的条件、方式、范围、送达规则、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电子送达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适用,在这过程中,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若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统一适用电子送达,但以其实际行动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适用默示同意规则,确认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送达相应地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需要注意的是送达裁判文书必须征得当事人的明示同意。关于送达生效规则,送达生效分为两种情形,“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到达生效”适用于当事人主动提供送达地址和送达途径的情形,“收悉生效”适用于当事人未主动提供送达地址,互联网法院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信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的情形,若当事人回复或者其受送达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经阅知则视为已经送达。[⑤] (二)在线诉讼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总的来说,《规定》对在线诉讼规则从立案到庭审再到送达作了系统的规则认定,但是不难看出,《规定》对某些规则的认定较为模糊和笼统,可操作性低,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如下问题:(1)程序运行过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2)技术手段的滞后,程序进行阻碍多;(3)适用率低,新型审判模式形成缓慢;(4)证据质证困难,当事人质证权难以保障。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原因如下:(1)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复杂多样的实践的需求;(2)法官、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认知局限,接受度低;(3)推行时间尚短,可借鉴经验少,审判创新进程推进缓慢。 三、在线诉讼规则机制完善为确保线上诉讼规则能够紧跟互联网时代潮流,满足互联网司法发展需求,助推线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大有作为,对线上诉讼规则的完善作以下浅显构架。 1、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人民法院在推行线上诉讼的过程中要不断进行技术革新,为线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线上诉讼服务平台是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和法官在线办理案件的专用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加快搭建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切入口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推动现在的诉讼服务平台对接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移动微法院,整合完善各类信息系统,着力打通各种司法资源的交互,加大平台整合,实现司法数据安全对接。同时在现有的线上诉讼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办案实践的需要,增加相应地工作模块,拓展优化在线诉讼服务的各项功能,优化诉讼服务平台的使用界面,确保在线诉讼服务系统高效便捷,打造平台统一、数据畅通、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互联网司法审判体系和丰富的互联网司法实践。[⑥]例如,为竭力化解纠纷矛盾,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各方纠纷解决力量,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促进矛盾纠纷的在线化解。 在线诉讼互联网化,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备受关注,为真正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保证诉讼结果的公平正义,首先就要确保在线诉讼的账号等信息的安全性。为了保证在线诉讼中产生的案件信息、证据不被非法查看、拦截、伪造甚至篡改,法院应该充分开发和运用自身的在线诉讼平台,采用信息加密等方式确保传递的诉讼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为当事人打造方便快捷且安全高效的便民网络服务平台。 另外,线上诉讼应该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全程录音录像,并利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笔录,方便当事人在线签核确认。为确保线上诉讼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应该不断地推动技术发展,提升甄别证据真伪的能力,运用新兴技术实现在线数据的实时导入,安全存储和合法使用,依托诉讼服务平台导入的证据要在线上庭审过程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比对,核对无异议后实时上传线上平台,当即固定证据,以防延后数据导入当事人篡改和更换证据,给庭审增加不必要的阻碍,也为当事人举证质证提供便捷高效的渠道。 2、坚持及时高效且合乎法定程序原则在线诉讼本就有节约司法成本之意,因此,流程一旦上线,当事人线上提交材料不但要真实有效,还要及时高效,法院审核不但要符合立案审核的规程,更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地审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的要素,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若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线上诉讼平台及时要求当事人进行材料补正,且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为保证线上诉讼的合法合规性,还应当确保线上诉讼的全流程在线和全程留痕。 线上诉讼为达到便利法院和当事人的双重目的,在推行过程中会融合多个网络信息平台,那么司法数据的安全性和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保护是否能够保障?尽管《规定》明确要求诉讼平台接入数据应该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司法数据的安全考虑,应该对涉案数据的接入人员加强保密意识培训,并对有违反规定无故泄露司法数据和当事人隐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设定响应的罚则,以此来严守技术底线,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侵害司法系统和侵犯当事人隐私,从而确保系统运行安全,数据存储安全,切实维护司法服务平台的公信力。 在线庭审前,法院应该通过线上平台告知当事人相应地诉讼权利和义务,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当事人确认能够收悉的途径将相关的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为防止当事人扯皮影响诉讼流程的进行,庭审开始前,法官应该通过线上平台向当事人确认能够收悉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渠道和途径,确认后即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各地法院珂根据自身情况和办案需要制定相应的线上庭审实施细则,并通过线上模式传输给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3、坚持自愿和适度适用原则线上诉讼在适用的过程中不能单纯的考虑法院的工作进程,为了提升案件的审结率而一味地适用,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我认为线上诉讼的适用应该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当事人有条件且有意愿的才能适用互联网办案,针对不能和不愿适用线上诉讼的当事人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择期线下庭审。诸如根据法律规定本应适用线上诉讼进行办理案件相关流程的,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对线上诉讼有所顾虑而不同意在线庭审,或者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的,不适用线上庭审。针对年老的当事人,如若当事人对信息设备不会使用,我们要及时的告知当事人线上诉讼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后不同意线上诉讼的,依法可申请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条件的,必要时可依法中止诉讼。同时,又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的类型、轻重缓急等因素,切忌一刀切的适用线上诉讼。立足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设定合理的互联网案件管辖范围,围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统一的互联网案件收案类型,例如,除了《规定》所列明的关于互联网新类型的案件以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民众的接受程度、法院的承受能力和运行机制保障而有所区别。与此同时,健全完善适应线上庭审特点的诉讼规则,确保线上诉讼的管辖统一,运行规范。 4、立足自身借鉴先行者经验线上诉讼推行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味地闭门造车,要善于走出去,引进来,根据自身的设施设备条件,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行。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作为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的发源地,线上诉讼自推行伊始,全面实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不断完善互联网案件审理规则和裁判规则,形成了可复制可借鉴的“杭州经验”,譬如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有利于形成线上诉讼的专业化模式,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为线上诉讼提供强大的设施设备保障,提升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为线上诉讼流程的合法有序推进提供专业支撑,合理有序地推动当地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为线上诉讼营造宽广的适用空间。[⑦]在线诉讼是全新事物,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也在初步探索阶段,我们在充分总结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也要立足自身特点,避免盲目跟从。结合自身实际,我们应该做的不仅是推动规则的细化和增强实操性,更多是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通过多途径和多渠道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传输线上诉讼带来的益处,提高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对线上诉讼的接受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促使当事人更多的自愿选择线上诉讼的同时,法官也更能依托精湛的专业知识理顺线上诉讼流程,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为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出一份力。 5、严格设定案件管辖范围,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对于线上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质证困难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区分案件类型来推行,对于以下案件类型不宜适用线上庭审:诸如案件类型复杂,当事人提交证据过多或者证据类型复杂的案件等不适宜适用网上开庭审理的决定不予线上开庭;对于群体性案件不宜适用线上诉讼,此类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因人数众多,质证环节实操困难;对于证据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类型也不适宜适用线上诉讼,但为了提升案件审结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可以采用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诉讼程序,对于举证质证环节困难的案件,举证质证环节可以线下进行,其他程序线上进行。其他不适宜线上诉讼的案件类型还需要我们在诉讼实践中多总结。另外,能够适用线上诉讼的案件类型,应该设定为简单案件和证据材料便于识别且数量较少的案件,同时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对于某些地方派出法庭设施设备不健全的,要根据各自的软硬件设备循序渐进的推行线上诉讼。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因线上诉讼无法翻阅证据,无法对证据的关键点进行标注和区分,对于线上核对证据原件困难的案件,也可以将质证环节搬到线下,例如,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线上核对结婚证原件比较困难的,可以将证据质证线下进行。或者当事人将证据原件邮寄法院。总之,质证环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多多的探索更适合自身的庭审模式,以此来达到保证庭审质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 6、建立互联网视域下的在线诉讼监督机制 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在线诉讼对传统庭审秩序的挑战,对依托且依赖科学技术的在线诉讼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极为必要。就目前现状来看,传统的民事诉讼监督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型诉讼模式,建立和完善在线诉讼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首先应该建立法院监督机制,法院是在线诉讼活动的主要场所,法院在线诉讼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不能缺失对各个环节和流程的监督。法院应该完善与在线诉讼相配套的立法并提高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在线办案能力,同时改良和审查在线审判机制,保障在线诉讼的信息便捷性和安全性,确保在线诉讼各个流程真正的便民利民;其次建立当事人监督机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司法权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少不了二者的共同推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可以说是对法院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因此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会有所降低,所以,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监督机制必须做到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等程序性权利,例如,在在线诉讼平台中嵌入申请回避等程序性模块供当事人行使诉权;再次,建立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为更好且与时俱进的对在线诉讼活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不断更新自身的监督理念及方式,例如可以建立在线监督机制,可以通过相关技术实现检察院实时在线观摩庭审,同时还可以建立法检信息网络共享系统,以此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更好地监督诉讼活动的合法和规范;最后,建立专门部门的“云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独立于法检两院的专门部门,配备技术过硬的专门人员,并赋予其监督职能,让其有权通过网络方式对在线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及各方人员进行监督,同时配套相应的惩戒机制,让专门监督部门在监督在线诉讼程序过程中能够有权且有力。总之,好的创举自然少不了监督其平稳有序运行的机制,通过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当事人、检察院及专门监督部门协同参与的高效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使得在线诉讼活动在阳光视角下行稳致远。 在互联网+的战略背景下,我国线上诉讼现已基本形成以互联网法院为突破点、以全流程线上流程重构为发展线,以在线多元化解纠纷为辐射面的实践格局,基于民事诉讼流程的线上“再造”,着力构建“全业务、全方位、全流程”的一站式信息化系统,是智慧法院建设从“谋篇布局”到“落地实操”的重大跨越。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是司法智能化前进的一大步,全流程在线诉讼与新兴技术应用相结合,加速提升了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对当前司法高效便捷化提供了新的方式,尽管目前尚处于探索期,但我们不能畏惧接受新兴事物,作为我们基层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思想,边推进、边总结、边研究,加大探索求真的力度,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不断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在审判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推动完善线上诉讼规则,在个案中发现可操作、更便捷高效的线上诉讼规则,切实发挥线上诉讼在规则创新和完善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以求为智慧司法和审判能力、审判体系的现代化进程贡献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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