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权利救济 董兆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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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2日 | ||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预防、权利救济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其自身的犯罪特点和特殊的成因,既有家庭、社会原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需要进行制度方面的构建及开展未成年人权利的救济,以挽救更多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他们心理生理方面发育不成熟,这些因素导致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很多不稳定性的因素,加之一些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一些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一个孩子的家长,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深表痛心和惋惜。这种现象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有必要探究一种社会预防机制,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更多家庭。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救济,都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概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法律是以年龄来界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差别,《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统称之为未成年人。根据前不久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的总人口为14.1178亿人。其中0-14岁人口占到了17.95%;15-59岁人口占比63.35%。在文化程度方面也有所提高,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08年提高到9.91年,文盲率由4.08%下降到2.67%。(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还是很大的,且这一群体的受教育程度还有待提高。 (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要想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形成比较好的治理效果,则需要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生理和心理他横,以此为基础,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治理法律制度。就生理因素来看,未成年人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处在身体发育的关 键时期,情绪和情感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冲动, (2)这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重要因 素。而就心理因素来看,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的重要时期,心理尚不成熟,缺乏正确的自我评价和价值 判断能力,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差。再加上法治意识淡薄,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好 奇、好胜、攀比、虚荣心理驱使,及同伴怂恿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第一,盲目性。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并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也没有进行犯罪的预谋,多是临时起意,激情犯罪。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一开始并没有想过要犯罪,多数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之下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错误。究其原因,多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有着重大的关系。第二,团伙型犯罪突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很多都是共同犯罪,成团成伙的结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表现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缺乏足够的体力和智力,这种特点决定了他们单独作案很难成功,团伙作案也可以起到相互壮胆,降低作案的难度。第三,智能化。未成年人在犯罪方式上越来越智能化,甚至出现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之所以出现这一特点是因为未成年人学习能力强、善于模仿,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时通过侦探小说、影视剧中的情节学习到犯罪的手段和犯罪的技巧,同时学会了一定的反侦察手段,甚至会伪造现场,给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 第四,低龄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 由于年龄较小,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成型,对犯罪缺乏清晰的认识,自我判断 能力有待提升。 再加上相互依靠和相互鼓励,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第五,故意犯罪较多且再犯率较高。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方面,对以故意形式出现,且带有暴力色彩。由于学历低,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对社会的适应性不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以后被判处刑罚,刑满以后难以融入社会,容易再次犯罪。我接触过一个未成年人因为盗窃被判处缓刑,时隔一年又再次因为盗窃被公诉,就是因为他没有文化,也没有技能,加之有沉溺于网吧,导致其开支甚大,为了获取经济来源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有自身的特点,他们的犯罪的成因也有其复杂性。也只有仔细分析这些成因才成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挽救更多的孩子,拯救更多的家庭,所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非常重要。通过对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我发现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具有如下原因: 个人原因。受教育情况。未成年人罪犯的学历普遍较低。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养不 高,法律意识淡薄,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较差,日常生活中容易被人拉拢和利用。(4)再加上过早地走 向社会,在社会上结交不良朋友,沾染赌博、上网、吸烟、酗酒,甚至是吸毒等不良嗜好,容易走向犯罪 的深渊。 (一)家庭原因。家庭教育不到位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监护人日常教育和引导不当。(5)例如,一些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忽视未成年人教育,没有对子女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适当引导,导致 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风气影响,走向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误区;又如,部分未成年人家长存在赌博、 酗酒等不良嗜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容易使他们的思想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还有一些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死亡等,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这不仅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伤害,而且还 会导致未成年人教育的缺失。久而久之,这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悲观、厌世情绪,形成不良反 应,最终走向犯罪。(6)如,2019年9月至11 月发生的犯罪案件中,涉案的 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中有3名是单亲家庭,另有2名的父母亲存在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表示 父母离婚后跟着父亲生活,父亲有赌博习惯,忽视对我的教育和引导。在生活中存在悲观和厌世情 绪,但又想过有钱人的生活,于是就实施盗窃犯罪”。 (二)学校原因 有人对126未成年罪犯进行过调研,发现其中拥有高中和大专学历的人数不到一半,许多初中毕业就 走向社会。再加一些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不够重视,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淡薄, 从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目前虽然素质教育呼声不断提高,但应试教育仍占主导地位,灌输式教学法不利于激发学生学 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还有受升学、绩效考核等影响,目前在基础教育教学阶段,过分强 调文化教育,甚至将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教学实践中,思想品德课的教学时间被挤占,未 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被忽视。最终可能挫伤部 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导致他们厌学甚至中途辍学,过早融入社会。再加上法治意识淡薄,好奇心理 强, (7)这些学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 (三)社会原因 社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制度构建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对未成年犯罪进行明确的法律 职能分配和职责落实;制定《未成年人刑法》,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问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使用合适的刑罚,同时,应在《未成年人刑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及其配 套措施;建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放宽未成年人保释的条件, 提高未成年人的保释率,避免未成年人在监狱跟过多的犯罪分子接触;建立暂缓判决制度,对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之外的其他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施暂缓判决,在此过程中达到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建立未成年人独立拘留制度,考虑到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身体还没有发育成熟,心智不健全,司法机关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有独立的程 序,限制适用成年人的逮捕程序,对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不实施拘留,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 (二)是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应承担的罪名。 根据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判断能力重新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面对未成 年人思想逐渐开放和学习能力逐步提高、心智和生理上成熟加快 的现状,重新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未成年人对违 法犯罪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教育的实际情况降低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标准;重新确定未成年人应承担的罪名,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将目前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伤害他人的现象(如校园霸凌等)、抢劫、盗窃、网络犯 罪等现象加入到未成年人应承担的罪名之中。
通过立法建立政府、社区(学校)、家庭三方联合预防机制,定期沟通、协调,明确规定三方的沟通方式和配套措施。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社区负责人和家庭代表定期举行会议,对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认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建议。 其次,政府、社区和家庭应该要处在平等的地位上,互相听取各方的建议,政府部门整理具体内容,各方共同实施。 最后,实施量化工作制度,政府部门规划工作计划,社区和家 庭应当配合,定期向政府部门上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问题 和情况。 (四)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首先,制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责任分配、具体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推行未成年人行刑社会化理念,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监狱中受到不良影响,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执行服务于未成年人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 其次,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考虑未成年罪犯的心智状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时的状态和犯罪的后果规定适当 的矫正程序和方式,并且配备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工作人员。 再次,加大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在增加国家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社会支持和第三方投资,保证矫正机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别要重视贫困地区和未成年 犯罪高发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 最后,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吸引高水平社会工作者参 与社区矫正,为未成年罪犯提供专业的引导,针对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独特性提供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丰富法治课程的形式,定期组织学生法院旁听,增加学生的法制观念;社区可定期开设的家庭预防犯罪课程,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未成年犯罪预防学习。 (六)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家庭指导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将被劝解、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因此要落实法律规定,强化监护工作,明确监护人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关心,对他们的行为和生活习惯给予积极指导,这就需要成立家庭指导委员会,由社区主任、村主任,当地有声望的人或者有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组成,对家庭教育开展指导、帮助和监督,建议家庭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对家庭和孩子进行教育指导,弥补很多家长不善于教育,不会与孩子沟通的不足。(9)同时建立社区和村组织未成年人档案信息系统,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定期评估,对辍学的及时予以教育和纠正,通过这种方式,确实能够起到构建和谐家庭氛围的作用:打骂孩子的现象减少了、社区未成年人犯罪减少了、适龄儿童的辍学率降低了,未成年人创造成长的有利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受到伤害不只是未成年人自己,有可能是多个家庭,都会受到伤害。那么,怎样将这种伤害降到最低的限度,让受伤的家庭和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会,回归正常的生活,这就需要家庭、社会、学校共同努力,搭建起一座平台,让受伤的心灵回归正常。 第一,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各部门应当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更多的帮助。我曾经接触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被害人马某因为交通意外身亡,留下一个三岁的孩子还有抚养她长大的爷爷奶奶。由于这个小孩是未婚生育,其父亲不尽监护责任。对于这个孩子而言,人生的不幸刚刚开始。法院判决交通肇事的加害方和保险公司赔偿给小孩一笔巨额费用,但是问题是,这个小孩将由谁抚养对这个孩子更加有利于他的成长,保障这笔费用全部被用于孩子身上。法院判完一个案件,只能说案件按下了暂停键,绝不是结束键。我们的建议,法院会同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共同参加座谈,由民政部门开设代管账户,从这个未成年人亲属中指定一名监护人,由村委负责监管,共同管理这笔费用,严格审批手续,保证这个孩子健康成长,把这次不幸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这也是我们能够给予这个不幸的未成年人的。 第二,针对未成年的被告人的救济。未成年人犯罪了,他们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也应该让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他人带来的伤害。但是,他们前面的路还很长,不能因为一次的犯错,而让他们一生都在这个错误当中徘徊。这就需要家庭、社会共同努力,争取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我认为,家庭方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带孩子进行心理疏导。社会方面,成立一支由心理专家、教育家、老师等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定期对失足未成年人开展家访,与他们进行心理辅导。社区可以邀请一些技术人员,组织社区无业、失足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培训,传授他们专业技术,让他们有一技之长,只有有了生存本领,才成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 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他们健康全面成长,是整个社会 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学校、家庭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不 仅能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而且还能为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科学的法律依据。 在这样的背景下,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规定,有 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并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学校、家庭和政府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 法》修订草案的宣传和学习,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 从而形成合力,筑牢防线,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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